正文 第57章 附錄Ⅴ (1)(1 / 3)

克什米爾協定Usha Sharma Edi,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Jammu, Kashmir And Ladakh, New Delhi: Radha Publications, 2001, pp 299-301

一、米爾邦是印度聯邦的組成單元,它和聯邦的關係應繼續由印度憲法第370條指導。

二、剩餘立法權剩餘立法權,即《加入證書》的職權表所列項目之外諸事項的立法權。應繼續保留給邦裏;但聯邦議會仍然有權製定法律以防下列行為發生:否認、質疑或分裂印度主權和領土完整;或者招致印度聯邦部分領土被分割的行為,或分割印度聯邦部分領土的行為;侮辱印度的國旗、國歌和憲法的行為。

三、已經修改過的運用於查謨和克什米爾邦的任何印度憲法條款,根據總統依憲法第370條的法令,可以再次更改或撤銷,任何這方麵的單獨建議應根據其自身條件進行考慮;但沒有修改過的運用於查謨和克什米爾的印度憲法條款不能修改。

四、考慮到要確保查謨和克什米爾邦以適合該邦特殊情況的方式,在下列問題上擁有自己立法的自由:福利標準、文化問題、社會安定、屬人法和程序法,雙方同意邦政府可以審查1953年之後聯邦議會製定或者擴展到查謨和克什米爾邦與合作條目相關的任何問題的法律,他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決定這些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銷。因此,應該根據印度憲法第254條采取適當步驟以做準備。總統所批準的這麼一項法律應予以相應理解地考慮。在將來,聯邦議會根據印度憲法第254條第2款的附款製定法律時,應采取相同的方法。所有運用於查謨和克什米爾邦的這類法律都應該谘詢邦政府的意見,並且邦政府的觀點應予最充分考慮。

五、作為一項根據印度憲法第368條規定的相應安排,為適用於查謨和克什米爾邦而對那項條款所做的適當修改應該根據總統法令進行,以達到如下效果:任何法律都不是由查謨和克什米爾邦的立法會議製定的,以求在與下述問題相關的查謨和克什米爾邦憲法的任何條文的影響內所做修改效果應該發揮作用,除非法律正供總統考慮,得到他的讚成,這些問題是:

(1)邦長的任命、權力、職責、任務、特權和罷免。 (1)

(2)與選舉問題相關的下列問題:印度選舉委員會對選舉的監督、指導和控製;無歧視選舉名單的合法性,成人選舉和立法會的構成;這些問題具體列在查謨和克什米爾邦憲法的第50、138、139、140節。

6由於在邦長和首席部長的專門稱謂問題上沒能達成一致,因此該問題移交給Principals處理。

附錄Ⅵ:重要名詞英漢對照表

地名及其相關名稱:

Afghanistan:阿富汗

Aksai Chin:阿克賽欽

Algiers:阿爾及爾

Aliwal:阿利沃爾

Arnas:阿納斯

Astore:阿斯托裏

Azad Kashmir:自由克什米爾

Baltistan:巴爾蒂斯坦

Beas River:畢斯河

Bharat:婆羅多(印度古名)

Bhimber:濱伯爾

Balouchistan:俾路支

Baramulla:巴拉穆拉

Bashaher:巴沙赫

Bokhara:布哈拉

Bombay:孟買

boundary:邊界

British Empire:大英帝國

British India:英屬印度

British Indian Empire:英印帝國

frontier:邊疆

Calcutta:加爾各答

Chamba:昌巴

Chilas:奇拉斯

Chitral:奇特拉爾

Chittagong:吉大港

Czarist Russia:沙皇俄國

Dacca:達卡

Daman:達曼

Dardistan:韃靼斯坦

Darel:達勒爾

Delhi:德裏

district:縣

Diu:第烏

Durand Line:杜蘭線

Durani Empire:杜蘭尼帝國

Gandhara:崗德赫拉

Gangtok:甘托克

Gilgit:吉爾吉特

Gilgit Agency:吉爾吉特專區

Goa:果阿

Eastern Turkistan:東突厥斯坦

Gurdaspur:哥達斯普爾

Hazara:哈紮拉

Hazratbal:哈茲拉特貝爾

Himachal Pradesh:喜馬偕爾邦

Himalayan Mountains:喜馬拉雅山脈

Hindu Kush Mountains:興都庫什山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