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民辦教育與出國留學篇(1 / 3)

110國家對社會文化場所有哪些強製性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和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電子遊藝廳、錄像廳等社會文化場所的審批和管理。具體規定如下:

(1)國家設立的圖書館、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要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免費服務;其他文化設施要堅持公益性原則,免費或低收費向青少年學生開放。

(2)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社會文化場所,嚴禁播放和出售渲染凶殺、暴力和不健康內容的文化作品。

(3)所有歌舞娛樂場所和設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在其入口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或限製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牌。

(4)校園周圍200米以內不得開辦電子遊藝廳。

(5)遊藝娛樂場所中設置的電子遊戲機,除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所有營業性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7)對設置帶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和非法定節假日允許未成年人入內的電子遊戲廳,要堅決予以取締。

111什麼是民辦學校?國家對民辦學校有什麼扶持政策?

答:民辦學校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國家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作出了一係列規定: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3)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4)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予以表彰。

(5)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6)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7)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8)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在申請貸款用於學校自身發展的,可以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10)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11)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12)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製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112國家對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曆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的審批又要注意區分以下幾類情況:

(1)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根據《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設立本科以上層次的民辦高等學校以及設立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實施師範、醫藥類之外的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曆高等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2)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幼兒園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製度。所謂登記注冊,是指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設立幼兒園的報告進行審核,如未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隻要擬開辦的幼兒園符合設置標準,即予以登記注冊。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13國家對申辦民辦學校實行什麼製度?

答:民辦學校實行辦學許可製度。對籌辦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114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有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

(1)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

(2)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製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3)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115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製定,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製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製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在招生簡章和廣告中明確說明。

116民辦學校能否以營利為目的?

答: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應該成為所有教育投資者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但這並不意味著“教育不能營利”。區分兩者的關鍵,一是要對營利額加以限製,如控製收費標準;二是要規定營利的歸屬問題,即主要贏利應歸學校所有,並用於學校發展。

《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報。

浙江台州嚐試采取教育股份製來辦民辦學校,通過向股東派發股息的形式,開展了從製度層麵上解決資本尋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矛盾的積極探索。出資人的啟動資本永久地貸款給校方,既避免了因資金抽逃影響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又有效地調動了社會資本辦民辦教育的積極性,緩和了教育經費緊張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教育需求的矛盾。

117民辦學校出資人在哪些情況下不可以取得回報?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2)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3)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4)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5)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6)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