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曾於1998年6月12日製定、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根據一年來的執行情況和經濟環境的變化,財政部於2001年1月18日對原債務重組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仍稱為《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並於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施行。本章根據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介紹其相關內容。
第一節 債務重組概述
一、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入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一些企業可能因內部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發生虧損,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出現暫時的資金短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債務糾紛屢見不鮮。此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有兩種:
一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向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
二是進行債務重組,即由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債權人之所以願意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回收債權,避免更大的損失。對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而言,修訂後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與修訂前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修訂後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拓展了債務重組的概念,不僅包括了修訂前的會計準則所規範的債務重組交易,還將修訂前的會計準則未包括的債權人未做出讓步的交易也包括在內。
修訂前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務人發生財務嗣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這裏的“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麵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讓步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如果債權人未做出讓步,包括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務的賬麵價值,或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權的賬麵價值的情況,按照修訂前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些事項都不屬於債務重組;按照修訂後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些事項則屬於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企業發生的債務重組交易,債務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1.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這種方式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低於其債務賬麵價值。這裏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種方式是指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例如,債務人用存貨、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3.債務轉為資本。這種方式是指債務人將其債務轉為債權人的股權,用以清償債務。債務人采取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能受到法律的限製。例如,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的條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以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限);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隻有在滿足國家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這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這種方式是指債務人除以上債務重組方式外,采取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例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債務重組的核算原則
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銷售商品時,一方麵企業把商品提供給購貨方,同時,企業也收到購貨方支付的貨款,或者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企業購買商品時,一方麵企業取得供貨方提供的商品,同時,企業也向供貨方支付貨款,或者取得支付貨款的憑據。但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也可能因種種原因而不能及時支付貨款或收到貨款,此時,企業既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請求破產保護,也可以通過債務重組的方式予以解決。為了規範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修訂後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根據不同的債務重組方式,分別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一)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3.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不大於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或有支出實際發生時,應衝減重組後債務的賬麵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5.以混合重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