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期貨市場概論(二)(1 / 1)

二、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是在交易所內達成的、標準化的、受法規約束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地點和時間交收某一種特定商品的合約,它是一種參加交易的共同約定、共同契約。

現貨交易要簽訂現貨合同,現貨合同指的是即期或在未來一定時期交收某種商品的購銷協議。對於所交付商品的質量、數量和交貨日期都由買賣雙方協商而定。與其交易方式相對應,現貨合同分即期現貨合同與遠期交易合同。即期現貨合同指協議中貨款兩清的時間非常短,遠期交易合同指賣方同意在將來某一時間、將一定數量的現貨商品出售給買方。由此可見,期貨合約與現貨合同雖都是一種契約、銷售合同,但二者有著很大的區別,這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標準化與非標準化的區別。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合約。它有特定的交割日期,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玉米期貨其交割月份是3月、5月、7月、9月、12月;它有特定的商品,即代表品,如玉米是2號黃色玉米;重量也是標準化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穀物大多是一個合約5000蒲式耳;報價的單位是標準化的;交割地點是特定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有三個交貨定點倉庫,分別在芝加哥、聖路易士、多倫多。現貨合約是非標準化的,其交貨時間、地點、方式、數量、價格等都是雙方議定的。

第二,價格決定方式的區別。期貨合約中商品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交貨地點、交割日期等都是標準化的,隻有價格是在交易中以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形成的。而現貨合約中的價格是由雙方協商而確定的,是非公開非競爭性的。

第三,有無簽約者的區別。期貨合約是一種公眾約定,所以不是買賣雙方簽定的,也沒有一個個的紙麵合同,其買賣轉讓更沒有背書,沒有初始簽訂者。現貨合同是有雙方簽字畫押的,若有一方不能兌現,需公正背書才能把責任和義務、權力轉給第三方。

三、商品上市條件

從上市商品也可以進一步了解期貨。現貨市場是任何商品都可以上市的,而期貨市場商品上市是有條件的。一般而言,必須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可貯藏,能保存一定時間。由於期貨合約時期為三個月到一年不等,所以其商品必須是可以較長時期保存,而品質不變。

2.品質有劃分和評價可能的商品。由於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所以其品質必須是有明確的評價可能的商品。

3.大量進行交易的商品。在期貨市場上,是集中、大量的交易,因而隻有大量生產、大量交易的商品才能上市。

4.價格頻繁動的商品。如果價格沒有波動,生產者和經營者就沒有回避價格波動風險的要求,也就不會有套期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