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期權交易(一)(1 / 3)

期權交易的曆史遠比期貨交易更為悠久。現代意義上的期權交易則是與期貨交易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並且在本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期權交易不是以商品實體或標準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對象,它僅僅表現為一種權利合約的買賣。期權交易全稱是期貨合約選擇權交易,而期權交易是港台流行的譯法,歐美國家多稱其為合約選擇權交易。目前,期權交易已經成為國際商品、金融以及證券市場中相當流行的一種交易方式,它是隨著期貨市場的不斷鞏固和發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一個具有時代特點的交易手段,它同樣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通過本章的學習,學習者可以掌握期貨交易與期權交易的差別,期權交易的涵義和發展曆程,以及期權合約要求和期權交易策略;從而對期權交易有更深入更透徹的認識。

第一節期權交易概念

一、期權交易的概念

所謂期權交易,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有償使用,買方通常按照交易雙方事先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商品交割價格和特定的交貨數量,以支付一定數量的保險金作為期權權利保證金,從而在一定期限內取得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特定的商品(包括實體商品、股票、證券或期貨合約等等)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義務。買方在期權合約規定的交割日到來之前或在履約日之前,可有權隨時決定是否履約的一種獨特的交易方式。而期權交易的賣方即便是在買方可能不履約的前提下,仍然必須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

二、期權交易主體

期權交易主體,是指期權合約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它們亦通常被稱為期權交易當事人。期權交易主體一般有如下幾種類型。

1.出售者。出售者是指為出賣期權交易合同的當事人,出售者因出售期權交易合約而獲得期權權利金,有時(它)也將期權權利金當作押金支付給經紀人或背書人。出售者一般是大戶投資者。

2.購買者。購買者是指購入並且持有期權合約的當事人。具有行使合約的選擇權利。如為買空,履行期權合約則表示商品實體或期貨合約的購買;如為賣空,則履行期權合約表示商品實體或期貨合約的出賣,有時購買者相機決定不履行期權合約,他隻承擔損失的期權權利金。期權的期權合約購買者大部分為個人或者中小投資者。

3.背書人。期權出賣者做成期權交易之後,為了增加期權合約的信用,他(它)往往會去請較大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商為之背書。這種背書是保證出賣者對於期權合約的履行,如果出賣者不履行期權合約,則通過背書可以保護期權購買者。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期權合約購買者實際上是與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經紀商締結合約,而作為背書人的經紀商為了要保證期權交易履約的義務,當然也會挑選有信用的期權出賣者。因此,期權出賣者大多是大戶的投資者,此外,出賣者要求背書,通常是要交出期權保證金,再存放到作為背書人的會員經紀商處。在買空場合,背書須支付的期權保證金約占期權價的30%。左右;在賣空場合,背書須支付的期權保證金約占期權價的25%。

4.經紀商。期權交易的出賣者與購買者之間的交易都由PCBDA的會員來介紹。在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情況則是由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經紀商介紹期權買賣的客戶給PCBDA的會員。交易方式大多是由前者將以一定條件賣出期權的客戶介紹給後者,而後者則是尋找合適的購買者,最後的條件則是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

5.買賣轉換者。買賣轉換者作為期權交易當事人的職能在於調節買賣雙方的供需。一般來說,期權購買者多傾向於買空期權,而期權出售者為取得較多的期權交易權利金,則多傾向於異價賣空選擇交易。其結果是,賣空期權的供給太少,而買空期權的需求很多,因而買賣轉換者可以自由地穿梭其間,反向調節買賣雙方的供需情況。

三、期權交易的特點

要深人地了解期權交易這一複雜的、獨特交易方式。必須區分期權交易與遠期合同交易、期貨合約交易之間細微的區別。期權交易具有如下的特點。

1.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和遠期合同交易的標的物不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是一種合約選擇買賣的權利,它代表一種期貨合約選擇買賣權利的形成與轉移;而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化、規範化的期貨合約,它幾乎很少涉及到實體商品的交割,遠期合同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代表了一定數量的具體商品(比如外彙、證券、股票、黃金、商品等等)的具體交割。

2.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以及遠期合同交易的“履約責任”在交易雙方中分擔有差距。在交易所內進行的期權交易,期權購買方通過付出一筆金額的期權保證金,並與出售方簽訂了期權交易合約後,購買方相應地就得到了一種可以隨時根據市場或其它條件的變化,自由地決定履行或者不履行期貨合約或商品實體售買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與之相反的是,在期貨交易與遠期合同交易中,一旦簽訂合約或合同以後,即便是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參與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合約或合同的有效期內按照他(它)自己的意願,對於已事先簽訂的合約或合同進行修改、放棄或立即執行,而必須在到期時候履行買賣雙方各自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遠期合同交易,最後雙方必須提供商品實體交割,期貨交易雙方如不交割實體商品的話,他們要對合約進行“對衝”。

3.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的“合約條件”的具體條款極為近似,它們與遠期交易合同條款的區別是極為明顯的。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期權交易時,均以交易所製定的標準化、規範化合約作為基礎,這些標準合約一般對商品品質、規格、數量、交貨時間、交易最小漲跌幅、交割方式和交割地點等等都作了統一規定,期貨期權交易的交易雙方隻需就價格、合約張數進行商談確認即可。但是,期貨期權交易與遠期合同交易的合同、合約條款差距很大,遠期合同屬於交易雙方為固定購銷關係、減少價格風險而由雙方簽訂的合同,且合同非規範和非標準化,轉讓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