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期貨市場的法規(一)(1 / 3)

期貨市場能夠正常地運行,要靠國家法律的規範和市場本身的規則約束。由於期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交易(套期保值交易除外),若沒有嚴密的法律和規則,則糾紛太多,無法正常地進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法律,以美國最為完善,同時,各國的法律原則上是有共同性的,規則亦是如此,因此,本章以美國為例進行法規的介紹。由於法規內容很多,僅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內部規則就有幾百頁。所以,本章隻概述法規的發展史、立法原則及一些主要法規的原則性內容。

第一節期貨交易法規發展史

期貨交易的法規,不是一下子形成的,而是在市場的發展中不斷完善的。由於美國產生了世界上第一個期貨市場,所以它產生的曆史也就是期貨市場立法的曆史。

一、最早的規則

政府和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市場管製的曆史也就是限製投機商的交易活動的曆史,即不中斷他們的交易活動而將其限製在一定的合理範圍的發展過程。從廣義的角度而言,製定規章製度是為了將期貨市場塑造成自由競爭的場所,使眾多的競爭者交易機會均等,獲得市場信息的渠道也均等。

早期的規章製度來自期貨交易所。為了對付持續不斷的壟斷價格的行為,期貨交易所製定了許多規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壟斷操縱價格。相對而言,采取這些措施是成功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各州政府多次頒布法律條例,禁止或嚴禁限製期貨交易,有些州政府幹脆取締期貨交易,把它當作賭博活動看待。一直到20世紀20年代,才有了由期貨交易所製定的期貨市場的管理條例。但當時還沒有出現一條由聯邦政府製定的管理法管製期貨交易。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發展,然而需求卻相對減少了,供過於求導致商品價格暴跌。來自農業州的美國國會議員聽取了選民們的呼聲,頒布了第7部全國性的管製法。雖然人們呼籲取締期貨交易,國會卻采取一種較嚴謹地限製措施。國會試圖保留期貨市場,認為投機交易仍有一定的可取之處,否則,就不會出現這種投機交易。1921年國會頒布了期貨交易條例,這項法律有兩個意圖,其一,它賦予聯邦政府收集有關期貨合約買賣方麵的資料的權力,以便調查價格壟斷行為;其二,該條例還賦予有組織的幾個商品交易所一項防止價格壟斷的法律義務。這樣做的目的在於,強製所有期貨交易必須在有營業執照的商品交易所內通過交易所會員進行,並要求每一家交易所製定反壟斷價格方案,作為營業條件。

1921年的期貨交易法試圖迫使期貨交易隻能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任何期貨交易隻要不是在掛牌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就必須交一項禁止交易稅。這項法律條例在法院引起爭議,於是很快就宣布取消。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該條例違反憲法,濫用聯邦政府的征稅權。最高法院在宣布上述法律條例違反憲法精神的同時花費了好大氣力向國會解釋,如果它調查到期貨市場的壟斷行為妨礙了州與州之間的商業活動的話,就應該徹底取消禁止交易稅。於是,1922年國會倉促重新起草期貨交易條例。在新的條例中,增加了最高法院提議的特別調查結果。新的期貨交易條例即1922年的糧食期貨交易法規定,所有期貨交易都必須在掛牌期貨交易所內通過交易所的會員進行。該法律條例還規定,非交易所會員要訂立期貨交易,必須事先在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同時又是期貨經紀人那裏開一個賬戶。

二、1922年的糧食期貨法

1922年的糧食期貨法是對管製期貨交易的一大進步,它賦予期貨交易所一個正式的法律地位,由它管製期貨市場。不過,該條例也有不足之處,它沒有一個現實的強製機製。在糧食期貨條例中,聯邦政府隻有可能采取一種懲罰手段,即可以吊銷不履行義務的商品交易所的營業執照。這是一項相當嚴曆的措施,它很可能傷害無辜的市場參與者,因此,不可能被采用。1922年法規的最有效的要點是,要求期貨交易所保存有關交易的記錄,以供政府備查。這樣做有助於調查事實真相,可以提供連貫的交易信息。政府也可以利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資料,研究與分析期貨市場是如何營運的。這類研究與分析有助於發現和鑒別期貨交易的結構是否投土過多,價格壟斷抬頭。

三、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條例》

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條例》,加強了聯邦政府對期貨交易的直接監管,同時也加重了期貨交易所的責任;賦予期貨交易所以懲罰的權力,而不是吊銷營業執照;直接對壟斷行為予以監管,將壟斷商品期貨商場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