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我國深化經濟體製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空間。隨著統一、公正、自由競爭的市場機製的建立,國內企業、外國企業、合資企業等各種市場主體之間在產品、技術、人才、資本等方麵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利益衝突加劇,這必然會引發眾多的矛盾和糾紛,涉外案件在數量上會有較快增長。民商事案件方麵,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等新類型案件將會以較快速度增加。WTO規則作為對各成員方普遍強製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國際法的一個新領域,它不僅對傳統國際法有不少突破,而且從實際內容到爭端解決機製等程序規範都有自己的特色。按規則要求,原來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一些糾紛,如商標、反補貼等方麵的糾紛,將隨著國內法的修改而越來越多地訴至法院。
在這一大背景下,本書精選涉外貿易糾紛典型案例,通過對每一典型案例的評析,為廣大讀者提供案例學習的途徑。本書共分涉外貨物買賣糾紛案,涉外投融資糾紛案,海事、海商糾紛案,貿易支付糾紛案,提單糾紛案,侵權糾紛案,知識產權糾紛案,反傾銷案,產品質量糾紛案等。對每一典型案例通過學理的分析,力圖弄清複雜案件的法律關係,每一行為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給予法律上的界定並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對當時的判決作出對比分析。對於某些觀點不一致的,我們一般采用通說或權威專家的觀點。希望通過這本書能幫助讀者對國際(涉外)貿易相關方麵有更多的了解,並用以指導國際貿易(涉外)交往的實踐。同時通過案例的分析學習,可以培養一種理性、縝密、邏輯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法。
本書在編撰過程中,參考了部分專家學者的論文、著作,在此一並表示感謝。本書錯誤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各位批評指正。
一、貨物買賣糾紛
廈門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訴香港威龍食用菌有限公司買賣矽鐵合同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廈門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下稱商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曉坪,總經理。
被告:香港威龍食用菌有限公司(下稱威龍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萬生,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1988年10月19日,買方威龍公司與賣方商貿公司在廈門簽訂買賣矽鐵合同。合同約定:矽鐵數量32噸,規格為含矽>75%,鋁≤2%,粒度10~150mm占90%以上,數量允許增減5%。單價為C&F日本930美元/噸,貨款總金額29760美元。裝運口岸廈門,到貨口岸日本主要港口橫濱或大阪,保險由買方投保。裝運嘜頭由賣方提供,雙層塑料編織袋每袋1噸,收貨單位威龍公司。裝船時間為1988年11月30日前。威龍公司同時通過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以商貿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商貿公司按發票金額100%開出即期收據,隨附本合同一般交易款第5條所有單據,向威龍公司的開證行議付,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止。
1988年10月26日,威龍公司的客戶日本南町產業株式會社開出以商貿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號碼為212—002—3578D·0金額31248美元。附加條款:保險由買方投保,此信用接受轉讓者,須通知威龍公司關於此批貨物的船期等。同年的11月30日,威龍公司的業務主辦江峰以公司名義給商貿公司一份合同NO:08807—XT、32噸75%矽鐵“保函書”稱:茲因船期延誤,32噸信用證修改不及,故先報關,排船出貨,本人代表威龍公司確認,保證收到此批貨物後,按約付款,特書保函,以資擔保。同年12月5日前,商貿公司職員許水毅電話通知江峰12月5日貨輪將起航。其時威龍公司總經理劉萬生在廈門洽談食用菌交易,也得知此事。12月5日,商貿公司將32噸矽鐵裝上“育誌二號”貨輪,經香港轉口日本,並開出以威龍公司為客戶的發票。12月6日下午,“育誌二號”輪駛往香港時在汕頭海域觸礁,裝載約32噸矽鐵滅失。12月10日商貿公司函告威龍公司稱:“我公司於12月5日,將貨物排船發運,船名‘育誌二號’,提單號AF633,並於12月6日下午將提單傳真給貴公司”,函中並通知“海難情況”。
1988年12月13日,商貿公司通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廈門支公司空運部將全套貨運單件用快件發給威龍公司。威龍公司也將全套單據轉寄日本客戶南町產業株式會社。1989年5月17日,32噸矽鐵的日本保險人ToKio海事與災保險公司在給廈門保險公司查詢“育誌二號”1988年12月6日從廈門駛抵香港途中擱淺遇難的電傳中提到的托運人商貿公司、受貨人南町產業株式會社,提單號為AF633,嘜頭:GMNO.65/96,提單號、嘜頭標記一致。並於1989年8月22日電傳告知廈門保險公司:已於6月26日付4251000日元保險金給南町產業株式會社,了結此案。1990年2月13日南町產業株式會社致函威龍公司稱:我社曾努力與保險公司聯係,爭取保險公司對我社的特別照顧,以求得補償,但其與我觀點有原則分歧,我社已正式撤銷對保險公司的求償。威龍公司1991年1月17日給南町產業株式會社矽鐵貨款交涉函稱:根據你方的保險公司向中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信息,他們已根據正式文件及我們先前發給你們的原始提單給予你社全額賠償。但南町產業株式會社未將貨款本息付給威龍公司,威龍公司亦未將貨款給付商貿公司。商貿公司遂於1991年8月14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商貿公司起訴稱:被告威龍公司違反雙方簽約的銷售矽鐵合同,長期拖欠貨款。請求裁判:
1.支付貨款美元29760元。
2.支付被告拖欠貨款造成銀行貸款利息損失,自1988年12月6日起至判決生效時止,按年利率10.3475%計算。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威龍公司答辯稱:
1.雙方協商將以合同信用證付款辦法變更為貨到後付款,為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書寫保函,這在一定程度上變更了原告憑單據履行交貨義務為實際交貨我公司方能依照合同約定付款。
2.原告未按合同約定裝船已違約在先,且在裝船後原告也違背不遲延通知我公司的國際慣例,在啟航“次日”才傳真,而“次日”正是船沉。
3.原告在船沉貨物滅失時,仍持有該批貨物的提單等單據,為了轉嫁損失,原告才在1989年3月3日將全套單據寄我公司,故我公司拒收和拒付貨款有法可依。
【審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商貿公司與被告威龍公司簽訂的買賣矽鐵合同及其附件保函書符合法律及國際慣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保函書雖將信用證付款變更為收到貨物後按約付款,這隻是對付款方式的一種變更,原合同規定的C&F的價格條件仍有效。商貿公司在貨物發送前即將有關事宜通知威龍公司,此後也將全套貨運單據交給威龍公司,使威龍公司的日本客戶南町產業株式會社能夠向日本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商貿公司已按約履行了賣方交貨義務。該貨物風險隨之轉移給買方威龍公司。威龍公司提出保函書變更了交單付款為實際交貨付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威龍公司應承擔給付商貿公司貨款並賠償其利息損失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1991年12月30日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