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宣判後,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不同法律關係下提單的物權憑證效力的轉換問題。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是重要的物權憑證。根據《漢堡規則》就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提單,又稱海運提單,是輪船公司(承運人)根據收貨單簽發給賣方(托運人)的憑據,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具有3種功能,即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向托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物權憑證,另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是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買方的義務是接受貨物和支付貨款。其貨物交付和貨款給付大多采取提單交付和信用證付款方式,因此,提單又是國際貿易跟單信用證要求的重要單證。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重要憑證。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提單項下貨物,有權占有和處理該項貨物,誰就為該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人。

本案中,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被告深圳公司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拒絕付款贖單,這時提單項下貨物仍歸原告紡織原料公司所有。此時,湛江船代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沒有收回正本提單,而憑保證交付貨物,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違反了國際習慣;深圳公司在未取得正本提單情況下,采用非正常方式提貨,亦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湛江紡織公司為深圳公司無單提貨,向湛江船代出具保函,違反了國際慣例,三被告共同侵害了本案提單在當時作為物權的法律地位。此時,正確作法是原告應向三被告主張提單權利,但原告既未向被告主張提單權利,亦未自行提貨或將貨物轉賣他人,而是采取改變付款方式與買方深圳公司繼續履行原貿易合同,這一事實表明原告認可了深圳公司的提貨行為。同時,確認了深圳公司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買方提取貨物的合法性,和放棄依提單對貨物主張所有權的權利。此時提單的物權憑證的效力已經失去。此後,原告與深圳公司因付款問題出現糾紛,純屬貿易合同糾紛。三被告不合法的提貨、放貨行為不是原告收不齊貨款的直接原因。故原告依據不再具有物權效力的提單向被告索賠,理應不予支持。廣州海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另外,本案原告與被告深圳公司之間貿易合同糾紛,在海上運輸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應另案解決。

海南省木材公司訴新加坡泰坦船務私人公司提單欺詐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下稱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立富,經理。

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務私人有限公司(TITANSHIPPINGPTELTD)(下稱泰坦公司)。

被告:新加坡達斌(私人)有限公司[TATPIN(PTE)LTD](下稱達斌公司)。

原告木材公司因與被告泰坦公司、被告達斌公司發生海上貨物運輸提單欺詐損害賠償糾紛,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木材公司訴稱: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與被告達斌公司簽訂了訂購9000立方米馬來西亞坤甸木材的購貨合同。簽約後,原告依約向中國銀行海口分行申請開具了以達斌公司為受益人、編號為430H88573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貨款總金額183.15萬美元。但泰坦公司、達斌公司合謀偽造海運單證,企圖欺詐貨款,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購貨合同和該信用證項下的海運單證無效,並撤銷該信用證;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163467.68元。

被告泰坦公司和達斌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後,均未提出答辯。

原告起訴時申請廣州海事法院凍結中國銀行海口分行1988年9月2日開具的以達斌公司為受益人的430H88573號信用證。該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予以準許。

【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後,兩次合法傳喚兩被告出庭應訴,但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經審理查明:

1988年上半年,原告申請並辦理了進口原木2萬立方米的有關手續,同年7月20日,原告與達斌公司在海口簽訂大宗025—88號購貨合同。合同約定:達斌公司向原告供應馬來西亞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許增減10%),每立方米單價185美元,海口秀英碼頭岸上交貨,貨款總值166.5萬美元。1988年9月25日前一批裝運,由馬來西亞沙巴港運到海口秀英港。付款條件:銀行即期信用證,全套清潔的已裝船且運費已付的海運正本提單一式3份,買方最遲於1988年8月10日前開出信用證給賣方達斌公司。合同簽訂後,原告向銀行申請貸款美元100萬元和人民幣500萬元,並向海口分行申請開具信用證。同年9月2日,中國銀行海口分行依原告申請開具了編號為430H88573的信用證,並以電傳通知了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該信用證規定了與合同約定一致的條款。達斌公司收到信用證後,曾3次致電原告,要求修改信用證規定的到貨日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最後展延到貨日期為1988年11月15日,信用證有效期為1988年11月20日。原告在與被告達斌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後,於1988年9月22日、9月29日、10月10日先後與海南省文昌縣物資局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文昌縣計委經濟開發總公司和海南華聯經濟貿易發展公司簽訂了木材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3家公司出售坤甸木50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