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演出合同糾紛
香港耀港(中國)發展有限公司訴深圳陽光翡翠娛樂城演出糾紛案
【案情】
原告:香港耀港(中國)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陽光翡翠娛樂城。
1993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舉辦深圳“王靖雯演唱會‘演出合同’”。合同規定,演唱會於8月20~8月22日在深圳體育館舉行。被告負責歌手和演唱藝員的演唱、交通、住宿等費用;舞台設備及其他安裝、使用等費用;協助原告在深圳市內安排門票銷售地點並負擔其費用;辦理政府有關演唱會的批準手續並負擔其費用;提供深圳市人事關係方麵的協助,以保證演唱會順利進行;負責門票和海報的設計、印刷並負擔其費用等等。原告負責在合同簽訂後付合作訂金港幣100萬元,並在8月10~23日期間分三批支付合作資金港幣404萬元。原告獨家代理演唱會當日場上所銷售的一切唱片、CD錄音帶、T恤、相片、紀念品等一切物品。如因故導致演唱日期更改,被告須將該場費用退還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支付演唱會訂金港幣100萬元;7月6日、10日又支付港幣40萬元。7月9日,深圳市文化局批準舉辦演唱會,並報請廣東省文化廳批準。7月14日,深圳市演出公司在被告的函件上批複,說明廣東省文化廳已同意此次演出活動。同日,雙方商定將演出日期提前至7月23~25日舉行,原告應向被告提供資金由364萬元改為2167600元。為此,原告法定代表人立下欠據,列明變更後的演出日期,及原告於7月18日、19日付清港幣2167600元的保證。之後,原告收取演唱會門票16200張,從7月14~17日,原告又交給被告演唱會門票8374張。與此同時,被告進行了廣告的製作及刊登、租用深圳市體育館及獲得公安機關批準演出等工作,並為此支出演出管理費人民幣20萬元、場地租用費人民幣125000元、廣告製作、刊登費人民幣80496元及公安機關大型演出活動治安管理費人民幣15000元,合計人民幣420496元。7月18日(星期日),原告致函被告,以被告未能辦妥政府有關批文為由要求還已付訂金並賠償有關損失。7月19日,被告複函稱,廣東省文化廳已批準此次演出活動,現附批準文件複印件供參考。如貴方單方麵要求停止合作,影響此次演出照常進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請慎重考慮。原告收到被告答複後,未履行《欠據》所保證向被告支付港幣2167600元的義務,仍堅持要求被告退還已付訂金港幣140萬元,被告不同意,遂形成糾紛。
由於資金不足,演唱會無法舉辦,被告於7月23日在《深圳特區報》刊登演唱會延期舉辦啟示,並通知辦理退票手續,7月26日再次刊登退票啟示。
另查:原、被告在商談合作舉辦演唱會的同時,被告與香港鳴拍製作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鳴拍製作有限公司聯絡香港演員、與其簽約和組織演出,被告負責辦理政府批文提供資金等。依據該合同,被告於6月18日向鳴拍製作有限公司支付深圳王越突演唱會訂金港幣70萬元;7月8日經原告付港幣40萬元;7月19日又付港幣30萬元。綜上,被告先後共向鳴拍製作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演出費用合計港幣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