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明專利,並被授予專利權,其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向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購買並安裝在其生產的飛羚牌摩托車上的發動機裝有“內燃機的泄壓裝置”,該泄壓裝置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原告的專利保護範圍。被告將侵權的“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的發動機裝配在飛羚牌摩托車上,而該發動機上沒有標明製造該發動機的生產廠商的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因此,可以認為,被告將他人未經許可製造的專利侵權產品和其他部件組裝而成為一種產品,應視為製造行為。此外,在市場上銷售沒有標明製造該發動機生產廠商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的裝有“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動機的飛羚牌摩托車,也使他人認為被告為該發動機的製造者而非使用者,故也應視為被告為該發動機的製造者,應當承擔製造者的法律責任。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飛羚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日本國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85101733.9)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飛羚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日本國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人民幣;

三、被告上海飛羚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日本國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作出書麵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評析】

1.被告的行為是製造行為還是使用行為?專利法意義上的製造行為是指權利要求書中所說明的產品在實踐中被實現,即該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在生產的產品上都得到體現。使用行為則是含有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的產品的應用。本案中,裝有“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的發動機雖然不是被告製造的,但是在該發動機上,沒有標明製造該發動機的生產廠商的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因此,被告將沒有標明製造該發動機的生產廠商的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的裝有“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的發動機裝配在飛羚牌摩托車上,應視為製造行為;此外,在市場上銷售沒有標明製造該發動機生產廠商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的裝有“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動機的飛羚牌摩托車,也使他人認為被告為該發動機的製造者而非使用者,故也應視為被告為該發動機的製造者,應當承擔製造者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規定,被告以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該專利產品,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2.賠償數額的確定。在確定被告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內燃機的泄壓裝置”是發動機中的一個小部件,發動機又是摩托車整車中的一個部件,因此在確定被告賠償數額時,不能將整車的利潤或者整個發動機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2)該項“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明專利在整個發動機以及在摩托車中所起的作用。原告的“內燃機的泄壓裝置”發明專利用於克服發動機重新啟動時由於汽缸中的壓縮氣體產生的阻力,以減少啟動該發動機時所需的作用力,一旦發動機正常工作,該裝置就從工作狀態轉換成非工作狀態。故應綜合考慮上述原因,再確定被告應當賠償的合理數額。被告稱其製造該產品在經濟上是虧損的,但這不能成為免除其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

3.專利權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訴訟權利。經審理,本案中涉及侵犯原告專利權的除被告外,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也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但是在訴訟中,原告以準備對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另案起訴為由,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將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的要求。法院認為這是當事人自行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故不追加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同時也注意,不將原告另行追究黃岩勁風動力製造有限公司的侵權責任加在本案被告身上,本案被告隻承擔其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香港德圖國際機械有限公司訴衡陽市城南黎明空壓機廠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香港德圖國際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德圖公司)。

被告:衡陽市城南黎明空壓機廠(下稱黎明空壓機廠)。

被告:衡陽市城南黎明貿易總公司(下稱黎明公司)。

被告:湖南江雁機械廠(下稱江雁機械廠)。

【訴辯主張】

1.原告德圖公司訴稱:“Balma”及“巴瑪”商標為我公司經中國商標局正式注冊的商標。1995年2月,被告黎明公司與被告江雁機械廠簽訂空壓機零配件加工合同,被告黎明公司向浙江省寧波市某廠訂做了假冒的“Balma”牌空壓機模具商標版,並以此版向被告江雁機械廠訂做了假冒的“Balma”牌商標的空壓機曲軸箱蓋等零配件。被告黎明空壓機廠生產製作假冒的“Balma”牌空壓機,並由被告黎明公司直接銷售至衡陽、長沙、武漢、廣州等地。三被告的行為已共同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並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黎明空壓機廠和被告黎明公司未提出答辯。

3.被告江雁機械廠辯稱:我廠與被告黎明公司簽訂空壓機零配件加工合同後,依約為其加工製作空壓機曲軸箱蓋等零配件,我廠不知該空壓機商標已注冊登記。原告訴我廠共同侵權於法無據,我廠不負侵權責任,更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