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企業法概述(二)(1 / 1)

二、企業法人

(一)企業法人資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擬製的人。企業法人資格,是法律陚予企業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第41條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普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企業與企業法人並不完全相同,有些企業是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有些企業就不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從目前有關部門認定法人資格的實踐看,凡是自1938年7月1日以後,依照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並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而在此以前依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就可能有些具有法人資格,有些不具有法人資格。對這些企業法人資格的認定,還要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加以確認。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企業法人的條件

1.財產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企業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作為進行生產經營和對外經濟往來的物質基礎。全民所有製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製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法人隻有具備了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財產條件,才能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才能以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參與經濟活動,才能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組織條件

企業法人必須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的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企業法人必須形成一個組織,如公司、工廠等;另一方麵,企業法人必須擁有自己的管理機關,如理事會、董事會等。法人的機構、職能、權銀、活動的範圍和方式等,都要用章程、條例固定下來。

3.程序條件

企業法人必須依法成立。不僅要依照法律規定成立,而且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成立,進行企業法人登記。設立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登記的文件,如實申拫有關情況,接受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核。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也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依照《民法通國》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法人由於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和其他原因而終止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經濟責任,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企業法人成立時產生,到企業法人終止時消滅。企業法人在對外經濟往來活動中,要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一般不由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法人在參與訴訟活動中,也要以自己的名義享有訴訟主體的資格,進行起訴和應訴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