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企業法的概念與企業立法
一、企業法的概念
(一)企業法的調整對象
任何法律規範都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企業法也不例外。企業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由企業法律規範所確認的社會關係,是與我國企業有關的物質社會關係,具體來說,是企業一定的經濟關係。
企業法的調整對象首先是企業的經濟關係,包括企業內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企業之間在經濟協作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和企業與國家之間在國民經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非企業的經濟關係或與企業無關的經濟關係,不由企業法調整。其次,企業法的調整對象隻是企業一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全部經濟關係。所謂一定的經濟關係,是指企業的經濟管理關係,和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協作關係。
企業經濟管理關係,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關係和與企業有關的宏觀經濟管理關係。企業經營管理關係是企業在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監督、控製過程中,所發生的物質利益關係。與企業有關的宏觀經濟管理關係,是指國家機關對企業進行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企業經濟協作關係,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有計劃的合作時所發生的物質利益關係。企業法調整的經濟協作關係,是與企業經濟管理因素有關的經濟協作關係,不具備經濟管理因素的協作關係,企業法不予完整。
(二)企業法的定義
企業法是指調整企業經濟管理關係,和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企業經濟協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企業法調整的企業經濟管理關係,不僅包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關係,而且包括企業與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之間的經濟管理關係。企業法調整的與經濟管理因素有關的經濟協作關係,賺包括企業與其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之間的經濟協作關係,又包括企業內部各職能部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協作關係。從企業經營管理角度看,企業內部的經濟協作關係,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內容。從國民經濟管理角度看,企業與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的經濟協作,又是落實和完成國家計劃的方式,屬於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內容。所以,上述經濟協作關係是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關係應當由企業法加以調整。
我國調整企業經濟管理關係,和有經濟管理因素的企業經濟協作關係的法律規範很多,既有單行法律、法規,又有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文件中的有關規定。我國企業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渉及範圍廣泛,包括一切與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企業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一)經濟法的地位
所謂經濟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即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體係是由多層次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整體。法律部門是由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依據調整對象分類組合成的。所謂多層次的法律部門,是指屬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部門可以分別劃分為若幹個第二層次的法律部門,第二層次的法律部門又可以劃分為若幹個苐三層次的法律部門,這樣的劃分可以一直進行到滿足實踐的需要為止。多層次的各個法律部門雖然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但它們又都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之上,體現著同一統治階級的意誌,具有共同的指導思想和任務,因而形成了互相聯係、彼此協調的統一整體。
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的調整對象,即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係和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經濟協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係中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係,包括一切宏觀和微觀的經濟管理關係,經濟法調整的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經濟協作關係,除企業法所調整的經濟協作關係外,還包括不同經濟部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地區之間在協作過程中發生的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經濟協作關係。
(二)企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企業法與經濟法的區別是明顯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了企業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由企業法、計劃法、統計法、經濟合同法、金融法、財政法、稅法等法律規範構成的,企業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
雖然企業法與計劃法、經濟合同法等共同構成了經濟法,但企業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不能與計劃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規範等量齊觀。因為企業法在整個經濟法體係中,處於核心地位,企業法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企業法在經濟法體係中的核心地位,是由企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因為企業是我國工業生產、建設和商品流通的最主要的直接承擔者,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是我國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技術進步的主導力量。企業的經濟效益好、技術進步快、實現利稅多,有利於社會勞動生產力的提髙,國家經濟狀況的好轉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離開了企業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發展就會落空。
我國現有城市工業、建築、交通、商業和服務業企業一百多萬個,職工八千多萬人,其中全民所有製大中型企業大約有八千個。我國企業,特別是全民所有製大中型金業,集中了我國最先進的技術設備,工程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擁有龐大的生產能力,是利用先進技術裝備改造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物質力量,是提髙社會生產力,實現經濟技術進步的
從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看,企業是經濟法律關係中最主要、最大量的主體。所謂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參與經濟管理與具有經濟管理因素的經濟協作活動,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根據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係的範圍,能夠成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在上述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社會組織是最主要的部分,而在社會組織中,企業又占絕大多數。另外,經濟組織內部職能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實際上就是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說,企業在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無論在數量上,還是範圍上,都遠遠超過了其他幾類主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以企業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