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企業技術轉讓
一、企業專有技術
企業技術包括一切企業所有的,由腦力勞動創造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而企亞的非專利技術既包括企業的專有技術,又包括企業其他現有的適用技術,其中,企業的專有技術對企業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
(一)專有技術的概念
“專有技術”這一術語,來自英文的一詞,直譯為中文就是“知道怎麼幹”的意思,對於這一術語,我國曾出現過“技術秘密”、技術決竊“專門技術知識”等不同譯法,現在通用的譯法是“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泛指僅為某企迆或少數專家掌握、能使擁有者在競爭中占據優勢的知識、經驗,技術和訣竅等。事實上,它隻是一個習慣的提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專有技術是指企業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未向社會公開並可以轉讓的秘密技術、知識和經驗,表現為可供實現的工程產品設計、工藝程序、操作方法等。
(二)專有技術的特征
1.機密性
凡是眾所周知或能為外界所輕易得知的技術內容,都不能作為專有技術。隻有在秘密得以保證的情況下,才能承認為專有技術。一躲認為,凡專有技術都必須是保密的,、沒有公開的,知悉其內容的人數是有限的。技術秘密一旦公開人人皆知,就不能作為專有技術了。
2.實用性
專有技術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結果,但它屬於技術範疇。凡是專有技術,必須是對完成生產活動具有某種價值的技術知識或經驗的積累。專有技術是將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紐帶。如果沒有實用價值,專有技術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3.經濟性
專有枝術具有顯著的經濟性,因為專有技術的實用性本身就是能夠完成工業實施的使命並提供經濟收益。而且專有技術是可以傳授和轉讓的。所謂可以傳授,是指一般的專業人員,應用同一技術,都能產生同樣的結果。正因為如此,專有技術才具有轉讓的價值。而且無論是專有技術所有人自己使用,還是通過轉讓形式允許他人使用專有技術,都能產生經濟效益,並同時給專有技術所有人帶來收益。
4.時間性
專有技術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勢必出現兩種結局:一種是研製的技術項目被更先進的技術所淘汰;另一種是在已有的技術基礎上繼續更新和提髙。專有技術不可能一成不變。
(三)專有技術與專利的關係
專有技術與專利一樣,屬於企業的無形財產,具有可以轉讓的商業價值。但是,專有技術與專利在法律上是有重大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是秘密的。按照《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其發明的內料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局在其利物上予以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5年。而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問題,隻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被公眾所知,就等於受到保護。
第三,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所謂工業產權,按照我國已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不正當競爭等方麵的專利。從我國實隊情況出發,我國的工業產校,主要是指專利權和商標權。而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不屬幹工業產權,並且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專有技術問題的規定。
專有技術沒有取得專利權,並不是說它不具申請專利權的條件。實際上,從技術角度看,一些被稱為技術秘密的東西,已完全達到了申請或可授予專利的水平,但足,因為未申請專利,所以仍被稱為專有。
二、企業技術轉讓的法律規定
(一)技術市場的業務範圍
根據國務院1985年1月10日發布的《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技術也是商品,單位、個人都可以不受地區、部門、經濟形式的限製轉讓技術。國家廣泛開放技術市場,繁榮技術貿易,以促進生產發展。
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市場的交易是技術交易。技術市場的業務範圍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谘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技術出口等。概括起來,主要有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三種形式的活動。
(二)企業可以轉讓的技術
關於企業哪些技術可以轉讓的問題,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指出:“一切有助於開發新型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髙經濟效益等的技術,出讓方同受讓方都可以按照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轉讓。”根據這一規定,企業現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都可以進入技術市場進行轉讓。並且,我國開放技術市場的目的就在於加速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國家既提倡轉讓最新的先進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也鼓勵轉讓現有的其他適用技術。因為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技術水平懸殊很大,對技術的需求不盡相同,消化吸收技術的能力也不一樣。因此,在某些行業或企業已經公開的適用技術,隻要接受方需要,也允許轉讓。這樣做有利於技術的廣泛傳播,並有利於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的技術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