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一方麵是對物的管理,另一方麵是對人的管理。企迆對物的管理在實際上也體現著對人的管理。企業的勞動管理,是企業對人的管理的主要內容。
從嚴格意義古講,企業在勞動管理中形成的社會關係,即所謂勞動關係,應當由勞動法加以調整。但由於在企業現實經濟生活中,對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是企業法製工作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所以我們應從實際出發,把企業勞動管理的法律規定,作為企業法的重要內容來加以研究。
搞好企業的勞動管理,對企業的經濟發展和法製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它僅可以有效地利用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勞動時閥,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而且可以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保證企業職工主人翁的法律地位,並通過企業職工的努力,促進企業管理的製度化、法律化。
第一節企業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
一、企業勞動關係與勞動法
(一)企業勞動關係
企業管理的內容之一就是勞動管理所謂企業的勞動管理,從經濟意義上講,是指企業中有關人事、勞動方麵的組織。包括人員規劃、勞動姐織、勞動保護職工培訓、工資獎金等工作。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企業勞動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內部的勞動關?進行的法律調整。
企業勞動關係,是指企業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勞動過程中,因直接參加勞動過程而與所屬企業發生的關係。企業勞動關係具有四個顯著特征:第一、在勞動關係主體上,企業勞動關係的雙方,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企業;第二、在勞動關係的起因上,是由子勞動者直接參加了所屬企業的勞動,才產生了企業勞動關係;第三、在勞動關係的內容上,勞動是企業勞動關係的實廣;第西、在勞動關係的依據上,無論企業勞動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都必須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由於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公有製為主體的多種所有製形式並存,所以我國現階段企業的勞動關係也各具特色。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的勞動關係,是社會主義的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盼賽葡關係,它體現了勞動者作為企業主人翁的法律地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的勞動關係,既不是平等合作勞動關係,又不是換工幫工的勞動關係,而是一種雇傭關係是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的,受國家法律製約或限製的勞動關係。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聯營企業,合夥企業等也有各自的勞動關係。這些企業的勞動關係由其生產資料所有製的性質所決定,但不論那類企業的勞動關係,都是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由我國關於企業勞動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調整的勞動關係,都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二)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是調整一定領域內的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著聯係的其他社會關係法律規範的信息。我國勞動法律規範的內容很多,包括關於我國勞動法的一切規範性文件說,既包括法律、行政性勞動法規,又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的一些有關條例和辦法。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因參加勞動過程而與所屬單位發生的關係。勞動法調整的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係的其他關係,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類:一是發生勞動關係必須前提他關係。例如,在職工的招收、錄用、調配、就業前的職業培訓等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關係;隨著勞動關係而附帶產生的其他關係。例如,在調解、仲裁、審理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對勞動法執行情況實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等。三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後果產生的關係。例如,職工退休後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中所發生的關係等等。
勞動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曆史時期,都起到過積極的作用,對於鞏固發展我國的勞動關係,充分合理地利用和我國勞動力資源,鞏固社會主義勞動組織,提髙動生產率,保護我國勞動者在勞動方麵的合法權益,及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勞動法與企業法的關係勞動法雖然具有自己獨立的法規體係和調整對象,但勞動法與企業法的關係仍是十分密切的。勞動法中關於對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內容,同時構成企業法體係的內容,因為勞動法與企業法之間本身就存在著內在的聯係,主要表現為:
第一,從曆史上看,世界上最早的勞動法,就是以工廠法律形式出現的。1802年英國頒布的《學徒的健康與道德條例》,就是以工廠法的形式,對當時紡織廠使用童工作了一定程度的限製,而該條例在內容上應屬於勞動法範疇。不僅如此,自19世紀初開始,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立法,也都是以工廠法形式迸行。因此,曆史上工廠法的產生,是勞動法的產生,又是企業法的產生。
第二,勞動法調整對象——勞動關係,大量地存在於企業管理的內容之中。:勞動法的主要內容)也大部分為有關企業勞動關係的內容。例如,勞動就業、窮動力管理、勞動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獎慈製庫等方麵,無一不適用於企業。可以說,勞動法的大多數內容都是針對企業的勞動關係製定的,沒有企業就沒有勞動法。
第三,在我國現行有效的企亜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調整企業勞動關係規定。例如,《仝民所有工業企業法》中的職工的權利和義務,有相當一部分內容同時也為勞動法所調整《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九章第20條、第33條,專門規定了私營企業的勞動管理,將對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的法律調整納入了我國的營企業法。
第四,企業的勞動管理,屬於企業法所調整的企業經濟管理關係。不過,由於企業勞動關係,勞動法調整對象的特。
三,我國企業的勞動立法
(一)我國建國初期的企業勞動立法由於企業勞動管琿的內容十分豐富,企業法對企業勞動孝係方麵的法律調整&範圍也就比較廣泛,涉及到勞動管理的各方麵內容。我國曆來比較重視企業的勞動立法工作,建國以來,相&製定和頒布了大暈的法規、條例及其他政箄性文件,調整我國企業各個曆史時期的勞動關係。195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弗和國工會法》、這是我國建國以來最早的勞動方麵的法規。此外,我國在勞動就業與勞動管理方麵,勞動工作方麵、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麵、勞動保險方麵、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險方麵、勞動紀律和獎懲製度方麵,也相繼公布了一些規範性文件。這些規範性文:性雖然大部分以行政法規、政策文件形式下達,內容比較分散,但在調整我國企業各個曆史階段的勞動關係中,還是起到了筆要的作用。
我國企業勞動立法的發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法製建設的發展,國家對建國以來頒布的勞動法規進行了清理、修改和補充,同時又製定和頒布了一新的法規,使我國關於企業的勞動立法有了長足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製定和頒布的企業勞動管理方麵的法規主要有:勞動人事部《關於招工考核擇優錄用的暫行規定》、《關於擴大國營工業傘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中有關勞動力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嚴禁在招收、調配職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風的通知》、《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私營企血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等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改革勞動製度的四個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國奪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金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是》、和《國營企業待業保險暫行則定》。這四個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勞動製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對迸一步發揮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增強企業活力,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盡管我國在企業勞動管理的立法方麵有了很大的發展,但還不能滿足我國企載的勞動管理和我同現代化建設的香要。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製定有關企業勞動管連的法律、法規,加速企業勞動立法的進程。
第二節企業勞動管理製度
一、企業用工與勞動合同
(一)企業用工製度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製定一部綜合的、統一的企業招收、錄用勞動力的法律。關於企業招收、錄用勞動力的規定分別在於有關法律、法則之中,同時,也製定了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
根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譽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企業招工必須在國家勞動計劃指標之內,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公開招牧、擇優錄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的辦法。招用工人聚在城鎮招收,需要從農村招工時,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