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購買什麼保險後,接下來就是簽約前的準備了。
在此時,消費者一定要心明眼亮:保險合同一定要親自簽名,不要被保險推銷員誘導代簽;要了解保單的性質,避免重複購買不必要的保險;小心遭遇“鴛鴦保單”。同時要注意買保險也分男女,並慎防“倒簽單”的違規行為等。
近幾年,“代簽名”現象引發的糾紛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保監會發布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在人際關係中很多被認為是常理的事情,在法律法規麵前卻常常碰壁,遭到拒絕,就像“代簽名”這樣的事,如果放在一般環境下看,代簽名很平常,父親可以代兒子簽名,妻子可以代丈夫簽名等,但如果放在保險合同中,意義就不一樣了。如果代簽名,你就可能會遇到大麻煩,甚至遭到保險公司無情的“拒賠”。
典型案例
2010年3月,一名保險推銷員找到了沈女士,向她介紹了一款定期壽險產品,早就有投保意識的沈女士在認真思量了這款保險產品的特點後覺得很合適,便打算為丈夫買一份,但不巧的是,丈夫正在外地出差,不能立即趕回來簽名。沈女士很猶豫,便把自己的實際情況告訴了這名保險推銷員:“我丈夫正在出差,現在無法在保單上簽名,要不你過幾天再來吧。”沒想到保險推銷員卻回答說:“這不要緊的,您幫他簽字也可以。”就這樣,沈女士便在被保險人一欄代丈夫簽了名。
今年春節剛過,沈女士的丈夫就突發心髒病去世了。傷心之餘,沈女士突然想到了自己在年前曾為丈夫購買過一份定期壽險,於是便找出了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對比合同上的簽名筆跡後卻發現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沈女士代簽的,也就是說實際投保人沈女士的丈夫並沒有在保單上親自簽名,因此,保險公司做出了“拒賠”的決定。事後,保險公司還對誘導沈女士代簽名的推銷員做了嚴肅處分。
沈女士很生氣,聲稱自己是被保險推銷員誤導才代丈夫在保單上簽了名,並且自己在簽名時還曾經問過推銷員,在得到了推銷員的肯定後才簽的,就是錯也應該是保險推銷員的錯誤,但法律是無情的,沈女士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失已無法彌補。
你不知道的內幕
沈女士的遭遇提醒人們,法規不是兒戲,投保更需慎重,必須一切按法規辦事,來不得半點馬虎。所以,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親自簽名,因為保險合同一旦簽付即生法律效力,投保人一定要謹慎對待,不可兒戲。
近幾年,保險合同中“代簽名”現象引發了許多糾紛,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保監會很早就發布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雖然保監會有相關規定,但是代簽名的現象還是屢禁不止,有些投保人不僅代自己的親屬在保單上簽名,有的還讓保險推銷員幫忙填寫,導致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拒賠。
代簽名事小,但拒賠事大,“代簽名”溯本歸源,主要還是代理人製度不完善,使得部分保險推銷員缺乏自覺和自律意識,有些推銷員和投保人習慣以“靈活方便”為原則,有一種“熟人辦事我放心”的思維定勢,所以常常忽略一些“規矩”。這些熟人保單代簽名,一旦出現糾紛,投保人就會追悔莫及。還有一些推銷員明知道代簽名的隱患多,但為了圖快、圖省事,他們總是對規則置之不理。有的推銷員出於對市場利益的考慮,為了盡快簽單而幹脆默認客戶的代簽行為。雖然明知這是一種違規操作,可能引發一係列的糾紛,卻仍然抱著一絲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