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簽約是購買保險最關鍵的一步。
投保人要詳細了解保險合同中的一些關鍵點,千萬不要因為保險合同晦澀難懂,就不看合同,而一味地聽從保險推銷員的單方麵介紹。投保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小心合同中出現的“霸王條款”,遇到不懂的地方要詳細詢問保險推銷員,要求其做必要的告知。對保險中的風險要有所估計,在簽約時,一定要注意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健康狀況。
在調查“你認為現在保險行業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是什麼?”時,有45%的被調查者回答“保險合同文本晦澀難懂,故弄玄虛,存在歧義”。
的確,保險作為一個特殊商品,其條款中含有過多的專業術語。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明確規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盡管如此,晦澀難懂的保單依然大量存在。一些保險推銷員甚至利用保單合同的晦澀難懂做陷阱,誤導或蒙騙消費者投保,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不在少數。
典型案例
喬小姐自從在一家保險公司給自己的愛車投了幾份保險後就煩惱不斷。喬小姐說:“本來投保是為了買個安全保障,可是想不到賠付起來卻總是讓人生氣,當初就因為自己沒讀透保險條款而被保險推銷員蒙騙的。”
2010年,喬小姐的車輪胎被紮破,明明投了車輛損失險卻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輪胎被紮破不屬於車損險理賠範圍。還有一次,喬小姐的車被剮了一條細小的條紋,保險公司非說這是別人惡意所為,不給賠償。
2011年,喬小姐在車庫停車時,不小心撞到了柱子。這一次在報案後,保險公司做出了賠償令喬小姐很滿意,可第二天車修好後,喬小姐開車回家時不慎又撞到大門欄杆,於是,喬小姐就又報了案。這一次,定損員沒什麼好臉色地問:“這輛車剛報的案,怎麼又出事了?”喬小姐解釋了原因,定損員卻將信將疑,最後,定損員開出了修理價格,但與修理廠開出的價格有差距,雙方僵持了一會兒,定損員告訴喬小姐:“修理費的事不用管了,到時隻需來取車就行。但一定記住,車出現第四次事故後,保險公司將不再全額賠償。”
喬小姐很納悶,自己明明投了不計免賠險,怎麼第四次出事後就不給全額賠償了?回家後喬小姐翻出保單,在密密麻麻的小字中,喬小姐找到了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仔細一看,確實有這樣的規定。真後悔自己當初沒有認真讀條款,更可氣的是那個賣保險的人也沒給自己提個醒兒,還一個勁地附和自己說無論出多少次事故都會賠償,現在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也都怨這煩瑣、生硬又拐彎抹角的合同,這麼多專業術語又有幾個消費者能讀得懂呢?一旦出了事故,理由似乎總在保險公司那一方,消費者就隻有被動接受的份兒。
無獨有偶,方太太也是一名受害者,她去年給孩子買了一份保險,每年繳費一萬多元。保險推銷員在向方太太推薦時說,這種保險的收益很高,等她的孩子到60歲時,就能拿到100萬的保險金。方太太很疑惑,能拿到這麼多嗎?推銷員便用了一堆專業術語,還列了一些看不懂的計算公式,來告訴方太太這100萬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當時,方太太看到保險合同長達數頁,而且那些專業術語又晦澀難懂,就沒有仔細閱讀,心想推銷員肯定是按照合同計算的,隻要自己最後能拿到保金就行了。
可是在第二年繳納保費時,張太太請了一位律師朋友幫助看了這份合同,才發現根本不是推銷員當初說的那樣,根本就沒有100萬,方太太這才覺得自己被“忽悠”了。
你不知道的內幕
絕大多數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常常將保單收起來“束之高閣”,有的人甚至沒有從頭到尾看過一遍。結果,由於普遍對“猶豫期、除外責任、告知義務”等條款缺乏必要的了解,全憑推銷員當時的口頭介紹,這就給保險推銷員“騙保”提供了機會,在購買了並不適合自己的保險後,消費者往往將責任歸為保險合同的“晦澀難懂”,而推銷員還會利用消費者對合同的不理解而隨意誇大保險的一些優點和閉口不談保險的一些風險,有的甚至還會將一些問題做複雜化表述,讓消費者產生錯覺,結果就是花了錢也不能買個明白。
一名女性投保人說,她家裏有好幾份保險單,可是她從來也沒看懂過,所以一直就那麼放著,盡管自己擁有博士學位,但還是看不懂保險單,“我真是不明白,那麼難懂的保險合同到底是給誰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