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南京大屠殺(1)(2 / 2)

南京大屠殺日軍南京大屠殺基本可分為兩大類,即:集體屠殺和分散屠殺。據不完全的統計,集體屠殺毀屍滅跡者達19萬人之多。據中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315起控訴案的查證結果,屬集體屠殺而焚屍滅跡者共有28案,其中屠殺數在千人以上的集體屠殺案件有10起,它們是:1937年12月15日,在上元門外沿馬路至魚雷港江邊一帶,日軍用機槍射死被捆的俘虜和老百姓達9000人以上。10月25日下午13時,中國軍警2000餘人為日軍俘虜後,被解赴漢中門外,用機槍密集掃射,尚未死者悉遭活焚。12月16日下午6時,聚集華僑招待所之難民5000餘人,被日軍押往中山碼頭,用機槍掃射後,棄屍江中。12月16日,日軍在大方巷難民區內,將青年單耀庭等4000餘人,押送下關,用機槍射殺,無一生還。12月17日,在煤炭港下遊之江邊,日軍對約3000名被拘禁者,初以機槍掃射,繼將剩下的2000餘人驅入一茅屋內,澆上汽油燒死。12月18日夜間,日軍將被囚禁在幕府山的中國軍民5.7萬多人,以鉛絲紮捆,驅集下關草鞋峽,然後用機槍射殺,其尚能掙紮者,均遭亂刀戳斃,並將全部屍骸,澆以煤油焚化。12月間,在城外寶搭橋及魚雷營一帶,日軍屠殺中國軍民3000人以上。12月間,日軍在上新河地區屠殺中國軍民28730人。12月間,難民和被俘士兵7000餘人,在南門外附近鳳台鄉、花神廟一帶被日軍槍殺。12月間,日軍在燕子磯灘屠殺難民和解除武裝的士兵5.5萬人以上。

除集體屠殺外,日軍零星的分散屠殺更是不計其數。據中國戰犯審判軍事法庭《穀壽夫戰犯案判決書》附件記載,除上述10起集體屠殺案外,還有有據可查、規模不等的屠殺事件870餘起。據不完全統計,分散屠殺人數至少在15萬以上。

12月13日南京城淪陷以前,日軍主要在東起棲霞、龍潭,西至板橋、雙閘,南從六山、牛首,北達長江北岸和浦口的廣大郊區農村進行屠殺。凡是日軍所到之村鎮,都染有中國人民的鮮血。如江寧湯山鎮許巷村近200戶人家,就有100多個年輕人被日軍刺死。由城裏逃難到沙洲圩的南京煙草公司經理馬明福一家6口,及其親戚7口,外加本村50多人,也都慘死在日軍的屠刀下。日軍對南京市區的屠殺是從12月13日占領南京市區以後開始的,先是在南京各城門內外,大肆屠殺;然後,殺向市區大街小巷。日本東京《日日新聞》隨軍記者鈴木二郎揭露說:“從光華門北上,走向中山東路,在光華門馬路兩邊,看到接連不斷的散兵壕,都填滿了燒得焦爛的屍體,馬路中間橫倒的許多木柱下麵,壓著的都是屍體,四肢斷折飛散,有的缺肢少腿,身首異處,不啻是一幅地獄圖畫。”

日本兵在南京城內任意屠殺中國的兒童。一個外國證人說:“中國人像兔子似的被獵取著,隻要看見那個人一動就被槍擊。”中國軍事法庭在《穀壽夫戰犯案起訴書》中,對日軍的這類殺人暴行作了描述;“吳學詩等拉夫不從被殺,李又名等完成夫役亦被殺,殷德才等見放火施救即被殺,張貢才見燃燒民房哀求亦被殺,又李孫民之被殺,以其避難於防空壕中,韓馬民等數十人之被殺,因強索柴米之告罄;又向趙陸氏等索姑娘不獲殺之,強奸周張氏等不遂殺之,強奸或輪奸楊劉氏等後又殺之;又張世雄等因護子女而被殺,王三毛見父母被害號泣而被殺。”

在南京大屠殺中,日軍常用的手段有槍擊、刺殺、砍頭、刀劈、剖腹、挖心、水溺、火燒、狗咬、活埋、錐刺、摔摜、活靶、宮刑、穿刺陰戶和肛門等等,屠戮手段之殘忍,也許在原始社會時期也不曾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