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布將機密檔案解密後,英國國防部拒絕就目擊事件的個案進行討論,但認為所有的目擊事件都可以有完善的正常的解釋,國防部認為,這些所謂的不明飛行物,要麼是附近活動的軍機和雷達幹擾設施造成的雷達誤判,要麼就是真正的飛機,所謂的眩目光束隻是飛機機身對地麵活動或太陽光的反射光。而在致國會議員的信中,英國國防大臣約翰·斯佩拉爾則稱:“關於不明飛行物,或者說飛碟事件,或天外生命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國防部不感興趣,也沒有發揮過什麼作用。我們對此是相當開明的,沒有任何遮掩。”中國正史中的飛碟綁架事件
公元1880年6月15日:湖北省鬆滋縣境內的西岩嘴地方,有個姓覃的農人,早晨到屋後的山林中去散步,突然見到樹林裏有一個奇怪的物體,正發射出亮麗的五彩光芒。他立即上前想抓住它,卻突然感到自己的身體飄離了地麵,並飛上空中進入雲裏,且旁邊不停的響起颯颯的風聲,這時他感覺到神智有些模糊,身體也不太能自由動彈。一會兒,忽然從高空中墜下,落在一座高山上(身體沒有受什麼傷)。這姓覃的農人妤像大夢初醒一般,十分害怕。後來遇到了一位樵夫,見到姓覃的農人既陌生又有些好奇而主動問他從何處來?姓覃的農人據實答說是湖北省鬆磁縣的人。樵夫很詫異地說:“你怎麼會來到這裏呢?這裏已是貴州省境了,離你的家鄉有五、六百公裏遠呢?”後來經過這位樵夫的指引,他才能順利下山,並一路當乞丐沿途乞討同去,經過十八天才終於回到家裏。
現代可載人的飛機是1930年英國萊特兄弟發明的,所以這件1880年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飛碟綁架疑案”的當時,世界上還沒有任何由人類發明的快速可載人飛行物,中國當然也不會有。
根據原文記載中的描述,這位當事人可能沒有進入“不明飛行物”的內部,隻是附在外麵而被意外的帶上了高空,究竟他是被“勾”住或被某種力量“吸”住,或者是當事人自己以雙手抓住了“不明飛行物”的某些突出物?文中並未說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空中飛行的時間並不很長,而且“不明飛行物”內部的駕駛者對他並無惡意,這點由他最後從高空墜落下來一事可以證明,他絕非是從高空以自然落體的速度墜落地麵,否則絕不可能不受傷或甚至死亡的。因此據此推斷,他落下時可能是由“不明飛行物”的駕駛者以某種力量或某種方法使他墜落的速度減緩而能安然的由高空降下地麵。這點需要推敲原文中的“忽然自高墜下”一句,顯然不是“不明飛行物”刻意降到超低空,使他以不致受傷的高度如兩、三米高以內“拋下”的。此外,初發現時,所謂“有一物,光彩異常,五色鮮豔”而最後又能載著他飛入空中,一飛千裏,顯然與長久以來傳聞中“飛碟”一樣,否則也難有更好的解釋了。
從地圖上來看,從湖北省的鬆滋縣到貴州省境(注:原文中沒有記載姓覃的農人確實降落的地點,所以隻能自由心證的假設是貴州省東北方最接近湖北省的一帶),直線的距離約五、六百公裏,而原文中那位樵夫說:“……此貴州境內,去爾處千餘裏矣!”。在距離上,他並沒有說錯,也不是誇張,因為中國古代是通用“華裏”來計算距離,一公裏等於兩華裏,因此五、六百公裏確實等於千餘華裏。
原文中沒有記載姓覃的農人究竟被不明飛行物載在空中飛行了多久時間才“墜下”,因此我們已經無法確知他究竟是在多少時間之內從家鄉的湖北省鬆滋縣境內“飛抵”貴州省境,但是,如果我們假設姓覃的農人真的是以雙手抓住“不明飛行物”的某些突出物而意外的被載往天空,那麼,以一個成年男子的體力來考慮(包括他農夫的身分,應該有著壯健的體魄等因素也考慮進來),那麼,他單靠雙手抓住一些突出物而在空中高速飛行,應該頂多隻能支撐個一、二十分鍾而不可能更久。
如果以現代噴射客機的速度來計算,五、六百公裏的距離大約需要四、五十分鍾的飛行時間,由第四點可以推想,那架“不明飛行物”的速度應該飛得比現代噴射客機的速度要快很多,但是,一個普通肉體的農人在這樣高速下暴露在外的被載在空中飛行,如果“不明飛行物”當時的速度是時速二、三千公裏以上,相對的空氣阻力(風速)也必是如此,他能承受得了嗎?不會中途摔落下來嗎?
由第五點來推測:那架“不明飛行物”當時可能已經發現機體外有異狀,所以並沒有全速飛行,甚至刻意的放慢速度,一方麵是想擺脫這個不速之客,一方麵又不想使他受到傷害,所以,最後終於讓他安全的“墜下”,隻不過墜下的地點已經是距離家鄉五、六百公裏之遙的貴省境內了。
搭乘過國際航線飛機的人就知道,一般噴射客機的巡航高度通常在三萬英呎左右,這樣高度中的氣溫可以低到攝氏零下三、四十度左右,而且氣壓甚低,空氣稀薄,一個常人在這樣的氣溫下又承受高速飛行的風速,大概不到幾分鍾之內就會因失溫而凍斃,所以依照原文的推測,姓覃的農人並沒有提到“高處不勝寒”的感覺,可見當時那架“不明飛行物”並沒有飛到高空,甚至為了無傷害性的擺脫姓覃的農人,甚至頂多隻是飛到雲端的高度,大概是一千米以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