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涉外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涉外經濟糾紛的司法處理仲裁實踐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普遍原則。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國涉外經濟法的本質的最集中體現,它貫徹了我國憲法和黨的對外開放政策,是各種涉外經濟法律和法規的共同基礎。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三項。
一、堅持獨立自主、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國家主權是國家的重要屬性,是國家固有的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又不從屬於外來意誌和幹預的權力。主權對內表現為至高無上的最高權,對外表現為獨立權。從一個國象的角度來說,獨立自主就意味著一個主權國家,不僅在政治上獨立,而且在經濟上也是獨立的。它可以自主地決定和處理本國事務,在對外經濟、貿易中,則完全根據本國的經濟情況,確定自己的對外政策和進出口貿易,而不受別國的控製和幹涉。遵循獨立自主,維護主權的原則,就是要求我國一切個人和法人等必須維護國家主權,遵循國家各項法律行事,同付也要求一切處於我國涉外經濟關係之中的一切外國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都必須尊重我國主權,嚴格遵守我國各項法律。我國製定的各項涉外經濟法律和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獨立自主,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是涉外經濟法三項原則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守。
二、平等互利的原則
平等互利的原則是獨立自主、維護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隻有涉外經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建立在獨立自主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做到平等互利。平等互利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彼此權利與義務對稱,充分尊重彼此的意願,平等協商,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空。
從法律地位上講,中外法人、經濟組織和自然人是完全平等的,是平等者之間的關係,不受當事人國家的社會製度和經濟實力大小的影響。在涉外經濟法律關係中,雙方共享權利,共負義務,不能一方隻享權利,另一方隻負義務;也不能一方享有較多的權利,卻付很少義務。在這方麵,我們過去有的意誌注意不夠,往往致使我方處於權利義務不對錚的不利局麵中。例如,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我方提供場地,不收場地使用費,外商負責籌集資金向銀行貸款,由合作企業負責還本付息,合作企業的利潤雙方共同分配。這樣使我方多承擔了免費提供場地的義務。這個涉外經濟合同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平等合同。
所謂互利,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利益分配上真正作到彼此有利可得,不能一方得利,一方無利;也要求各方利益相當,而不能利益懸殊。例如,在對外貿易中要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在合資經營中要按照投資比例分享相應收益。
三、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我們既要堅持獨立自主、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同時要參照國際慣例,照顧外國合作者的利益和習慣。因為國際慣例是國際社會普遍釆用的習慣做法,我們不能站在國際社會之外,不按各國通行的國際慣例行事。為適應國際交往的情勢,我國涉外經濟法應當貫徹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事實上,在涉外經濟立法中,我國已經釆取了這一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樣規定,不僅可以使我國的對外經濟、貿易做法與國際上的習慣做法更為接近,而且可以彌補我國涉外經濟立法的不足,還有利於消除外商的疑慮,贏得國際社會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