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經營到終止的全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法和外資企業法等。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我國涉外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國際上,有許多發展中國家把內外資企業分開立法,實行不同的待遇。也有一些發達國家實行內外資企業同一立法。如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等沒有專門製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外來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都適用同一公司法。從1979年以來,我國政府針對外國投資的各種不同形式,分別製定了專項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等。根據這些專項法律、法規,還製訂了一係列配套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體係已經基本形成。從而,保障和促進了我國利用外資的迅速發展。根據經貿部新聞發言人公布,至1988年底止,我國改革開放10年來累計簽訂對外借款協議金額已達469億美元,實際使用額為331億美元。共批準外商投資企業15900多個,其中合資經營企業8530多個,合作經營企業6770多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594個。
根據我國政府頒布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現將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法律問題,按外商投資企業類別在本章分別加以介紹。
第一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79年7月,在對外開放之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我國就製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從法律上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並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同我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基本法律問題。現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分別闡述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基本內容。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這條規定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為調整國奪與中外合營企業的關係,合營企業與國內其他企業的關係,以及合營企業內部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它就取得了獨立地享受中國法律陚予的各項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權、利潤的分配權、知識產權和訴訟權等。不僅如此,為了鼓勵合營企業的發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還允許合營企業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根據中國政府批準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幫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與勞動工資計劃(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2.有權從國內、長際市場直按購買所需的原材料、燃利、設備及其零部件、配件等,並按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協議在國內或國際市場出售自己的產品;
3.有權同國內外的公司、企業等簽訂各種經濟合同;
4.可以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籌措人民幣和外彙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並可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賬戶、自由存取、自籌自用資金;
5.有權建立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它經營管理製度,有權決定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財務收、支、預、決算;
6.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有權依法決定招聘、解雇職工,決定采用適合本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製度,並有權依法對職工進行獎懲;
7.在本企業合同、章程許可的範圍內,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改造,增加產品的花色品種,挺高產品的產量和質量。
除此之外,中外合營企業還享有其他各方麵的權利。中外合營企業作為中國法人,必須獨立地承擔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如中外合營舍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應依法繳納各種稅款;有關外彙事宜應按我國外彙管理條例辦理等。中外合營企業違反法律和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員觸犯刑法的要負刑事責任。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國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就具有中國國籍,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中外合營企業的中國國籍表明,中國是合營企業的屬人國,又由於它設立在中國境內,國家具有屬地管轄權,因此,無論叢屬人原則,還是屬地原則,中國政府對中外合資企業具有管轄權。對中外合營企業來說,就有遵守中國法律的義務,其中包括遵守適用於境,內一切企業和個人的一般法律規定,也包括適用於中外合-企業的專門法律規定。譬如,合營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同時還應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合營傘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因此,它和中國境內的屆內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關係及合營企業之間的關係,是國內法律關係而不是涉外法律關係,完全受中國法律支配。如其中的經濟合同關係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而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應當指出的是,我們必須把中方合營者和外方合營者之間的合營關係與合資企業與中國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及合營企業之間的關係區別開來。前者是涉外法律關係,因為合作各方具有不同的國籍;而後者是國內法律關係。它們之問的爭議隻能按照國內的程序加以解決,而不能象涉外經濟爭議那樣可以提交國外仲裁或國際法院解決。
中外合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法人,中國的司法機關對它們如同對中國的其他法人一樣,享有當然的司法管轄權。作為中外合營企業的屬地國和屬人國,我國對中外合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司法保護。
中外合營企業具有中國國籍,還表明它具有國際方麵的法律意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中外合營企業可以作為中國的投資者享有中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規定的待遇和保護。它到其他締約國進行投資活動,如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進行其它形式的舉資,基以中國投資者的身份進行的。
2.中國對合營企業在國外的營業收入享有居民稅收管轄權。
3.中外合營企業在國外遭受他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侵害而又未能在當地得到應有的救濟時,中國作為合營企業的屬人國有行使外交保護的權利。國際法院在著名的巴塞羅那公司案中確定,對公司的外交保護權屬於公司國籍國享有,隻有國籍國放棄外交保護權等例外情況下。股東國籍國才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
4.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外參加訴訟適用法律時,從國際私法上說,中國法律應為中外合資企業的屬人法,外國法院應依照中國法律解決應由屬人法解決的問題。
5.根據國際通用做法,分支機構具有母公司所屬國的國籍,因此,合資企業在國外成立的分支機構具有中國國籍。中國政府對這些分支機構行使屬人管轄權,中國法律為這些分支機構的屬人法。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舉辦合資企業,必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由中外合資者各方締結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並以此作為合資企業經營活動和合資企業各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協議
達成合資企業協議,是設立合資企業的基本步驟。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合資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資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據此,合資企業協議是合營者通過談判為設立合營企業而簽訂的初步協議,作為各方進一步磋商簽訂了合同的基礎,協議不包括合資企業的全部問題,僅僅包括設立合資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等主要問題。如果協議與嗣後簽訂的合同有抵觸時,以合同為準。但協議具有拘束力,對於設立合資企業具有它的重要意義,合資企業協議也必須依法定程序經過批準而生效。如果合營各方協商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協議,而直接訂立合同製訂章程。
合資企業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和條款:(1)合營各方的名稱;(2)合營項目;(3)合營各方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4)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雙方席位的分配;(5)產品的銷售方式與外銷的比例;(6)合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