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涉外所得稅法的基本內容
我國目前的涉外所得稅法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另一類是個人所得稅法。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下麵分別介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0年9月我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所得稅法,並於1980年12月公布了《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現根據上述兩個法規,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內容介紹如下:
(一)納稅人
合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主要納稅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這類企業,中國實行居民管轄製,即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營企業,應就其在世界範圍內取得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中國企業在境外按其它國家法律與外國企業合資設立的企業,應屬外國企業。這類企業如到中國境內投資,在納稅方麵,則應視其在法律上的組織形式或經濟上的活動方式而定。如果這類企業與中國境內企業組成合營企業,則按中外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如果這類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則按中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法人的責任有限公司,但是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也有自己的獨立法律地位。因此,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中國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實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即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彙出國外時,按彙出額繳納10外的所得稅。
中外合作企業有企業章程,成立董事會,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製度,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並在合作期間以雙方分紅的比例分擔虧損的。對這種中外合作企業,在其注冊資本於合同期滿前不抽回的前提下,可以對照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並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待遇。對於備作企業的外方的營業利潤,應由外方向中外合作企業的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納稅申報,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從上述情況看,中外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人有三種,中外合營企業、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比照合營企業納稅的部分中外合作企業。
(二)征稅對象
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的淨利潤計算征稅,即以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對於合營企業設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分支機構的所得,均應在總機抅彙總繳納所得稅。對於設在國外的分支機構的所得,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允許采用抵免的辦法,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
(三)銳率
合營企業適用30%的比例稅率,另按應納所得稅額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為33%。合營金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彙出國外時,按彙出額繳納10%的所得稅。這樣,外國合營者在我國投資合營的全部所得稅負擔,總共為39.7%,即33%+(1-33%)×10%=39.7%。與世界各國相比,這個稅率處於中等偏下水平。
(四)減稅免稅優憲
1.合營企業的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對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合營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征所得稅15%至30%。
3.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都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
4.合營企業曲於特殊原因,需要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的,由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日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5.合營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盈利中抵補,一年抵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從企業所得中抵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6.為有利於於資本的回收,稅法規定了較短的折舊年限,一般房屋為20年,機器設備為10年,對某些情況,需要縮短折舊年隅的,經批準可以加速折舊。
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81年12月我國製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1582年2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它適用於除中外合營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形式,如合作經營、獨資經營、以及機構設在國外而在中國境內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賃收入等;都按這個稅法征收。現根據稅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內容介紹如下。
(一)納稅人
按照稅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企業或機構為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
1.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這類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或者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生產經營場所、工廠、開采自然資源、建築、安裝、勘探等工程的場所;受外國公司、企業的委托,代理進行購銷經營業務的我國境內的公司;外國企傘在我國,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進行谘詢、取絡洽談、居間介紹,有營業收人的。
2.在中國未設立機構,但有中國來源所得的外國企業。根據稅法第11條的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雖然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向中國繳納所得稅。
3.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稅法規定,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就其在中國取得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外國仝業所得稅。
4.外資企業。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在稅收上,構成了中國居民法人。按照國際稅法慣例,中國應對外資企業實行居住管轄權。現有的合營企業所得稅法,雖然也實行居住管轄權,但僅適用於按照合營企業法成立的企業,而中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原則上僅適用於外國企業。因中國尚無統一的對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外資企業暫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5.華僑和港、澳、台灣同胞在內地設穿機構、獨立經營以及同內地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歐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比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處理。
(二)征稅對象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都依法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所以,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征稅對象包括,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即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即股息、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財產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以及其他營業外所得收益);外國企業在我國常設機構進行谘詢服務、聯絡洽談、居間介紹等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等項所得。
(三)稅率
由於外國企業大小懸殊,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五個級距,最低稅率為20%,最髙稅率為40%。另按應納所得稅的所得額,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
(四)減稅免稅優惠
1.投資於農、林、牧業等利潤低的行業(包括深井開采煤礦資源),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和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外國企業按上述規定免稅、減稅期滿後,經財政部批準,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麵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分三類,為不少於5年至20年。由於特殊原因,還可以申請加速折舊。其中: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後的投資所形成的各類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折舊的年限不少於6年。其所發生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少於1年。
4.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的利潤抵補,—年抵補不上的,可以延長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