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的進步、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已越來越注重自身的飲食和健康,食品安全問題也日漸凸顯出來。目前,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論食品安全監管製度完善與否,都會麵臨食品安全問題。而且在WTO規則下,各國之間關稅壁壘已逐漸淡化,以食品安全問題為主線的非關稅技術壁壘已成為各國貿易保護和市場壟斷的“合法武器”,因此,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著重關注的焦點。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不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現實的或潛在的侵害的一種狀態,也指為確保此種狀態所采取的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食品安全的概念常常與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概念交織在一起,因此,闡述食品安全的含義離不開對食品衛生、食品質量概念的理解。
一、食品在法律上的涵義
食品作為人類生命活動的物質基礎之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營養成分與營養價值;二是在正常攝食條件下,不應對人體發生有害影響;三是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狀,即色、香、味、外形及硬度等,符合人們長期形成的概念。我國《食品衛生法》第54條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安全在法律上的含義
就食品安全而言,至少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食物數量的足夠,指食物數量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第二層含義是食品質量安全,是指食品中有害物質含量對人體不會造成危害;第三層含義是食物滿足人類營養與健康的需要,指從食物中攝取足夠的熱量、蛋白質、脂肪以及其他營養物質(纖維素、維生素、礦物質等)。這三個層次反映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對食品安全的需求從量到質的深化。因此食品安全不僅是個法律上的概念,更是一個經濟、技術上的概念。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食品安全尚缺乏一個明確的、統一的定義,連世界衛生組織(WHO)在此問題上也無所適從。如世界衛生組織1984年曾在題為《食品安全在衛生和發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把“食品安全”等同於“食品衛生”,定義為:“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製作食品過程中確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於健康並且適合人消費的種種必要條件和措施”。但1996年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則把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作為兩個不同含義的用語加以區別。其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生產和/或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一種擔保”,食品衛生則指“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前者是目標,後者是達到目標的保障。
我國學術界在食品安全的認識上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因素,從而導致消費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第二種是食品安全應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兩種不同的層次。絕對安全被認為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相對安全為一種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第三種是食品安全是指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要,並經權威部門認定,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以上定義的共同特點是:都專注於前文所述的第二層次的食品安全——質的安全,而忽視量的安全以及營養與健康。人的認識受限於自身所處的曆史階段,這樣的觀點也正好反映了我國目前的生產力水平和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