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障的模式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由於其曆史文化背景不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各異,推行的時間先後有別,因而各國社會保障在政策取向、製度設計、項目多寡、待遇標準和實施辦法等方麵勢必存在著很大的差別,然而,由於社會保障的性質及特點,特別是由社會保障中共同規律的作用所決定,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又存在著很多類似的地方。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社會保障進入了全麵發展階段,並逐漸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四種具有代表性的社會保障模式。
(一)福利國家型模式
福利型保障模式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起源於英國,其後在北歐流行,以瑞典為典型。它以普遍性為原則,以消除貧困為目標,主張“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係化”。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強調福利的普遍性,保障對象為全體社會成員。它不僅覆蓋全體勞動者,而且包括全體公民。瑞典的社會福利製度,不僅包括全體公民,還擴及到僑居瑞典的外國僑民。第二,國家為最主要的責任主體,福利支出由企業、政府承擔,個人不交或低標準繳納保障費。第三,保障標準高,項目齊全。福利國家普遍福利政策的內容之一,就是發給勞動者高社會保險津貼,包括高失業保險津貼、高工傷保險津貼、高養老保險津貼和高生育保險津貼。此外,還有諸如家庭補助、產婦補助、住房補助等。福利國家經過數十年曆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會福利製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化服務網絡。對於每個公民,由生到死以及衣食住行的一切生活及危險,諸如疾病、災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鰥、寡、孤、獨、傷、殘都給予安全保障。第四,保障目標旨在實現充分就業,推行收入分配均等化,不惜以犧牲效率為代價。
(二)投保資助型模式
投保資助型模式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基礎雄厚的情況下實行的。該模式起源於德國,隨後為西歐、美國和日本所仿效。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第一,強調互助共濟,風險共擔。保障費用由個人、雇主(企業)、國家分擔,以勞動者個人、雇主的社會保險繳費為主,國家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即個人、雇主投保,國家資助。雖然福利國家型保障模式中個人也要負擔保險資金,但負擔往往是象征性的,如丹麥隻占4.26%,瑞典為2.77%。而投保資助型模式其資金由三方負擔較為合理。如德國個人占36.66%,雇主為34.11%,國家25.88%。第二,重視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與社會保險繳費多少和個人收入情況相聯係,由此強化自我保障意識。第三,保障標準是保障基本生活,重點是解決困難,以解決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為核心。第四,實現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的協調,在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上,更重視市場效率。
(三)強製儲蓄型模式
此模式主要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斯裏蘭卡等亞、非、拉部分國家實行,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為代表。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一是以雇主、雇員為責任主體。國家通過立法強製雇主、雇員依法按工資總額和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一定的公積金,統一存入雇員賬戶。二是儲蓄存款所有權屬於雇員個人,當雇員遭遇規定的風險時,便將名下的儲蓄保險金連同利息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返還給本人。三是政府不提供財政補貼,隻在公積金交款及其利息上提供免稅政策,同時提供法律保障。四是政府責任在於一般監督,由官方性質的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管理。公積金製度最初隻是一種簡單的養老儲蓄製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便逐步發展成包括養老、住房、醫療在內的綜合性製度。
(四)國家保障型模式
該模式首創者和代表者是前蘇聯,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東歐大部分國家也采用該模式。我國解放後於50年代開始實施並沿襲了多年的勞動保險,就是參照該模式建立的。這種模式主要特征是:以公有製為基礎,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障費用由國家(包括國營企業)包辦,個人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保障目標以追求社會公平為主,在社會保障範圍上幾乎是全體國民;各級工會組織代表國家政權機構管理社會保障事宜。
上述模式不論何種,當今都受到耗資巨大、財源不足的嚴重挑戰,集中表現為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之間衝突的尖銳化,對此,近20多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實行改革。21世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何去何從,前景如何,取決於各國改革的成就與得失。
二、社會保障的規律
社會保障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體係,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它同其它規律一樣,具有其客觀性,不隨人的主觀意誌轉移而轉移,尊重社會保障規律、按規律辦事,就能使社會保障工作走向良性循環,否則,將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各國社會保障在發展進程中都表現出如下一些帶有共性的規律。
(一)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