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的發展,中國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多元化的世界格局和全麵發展的良好局麵帶來了中國社會的大發展,這不僅極大地改變了中國的麵貌、改善了中國人民的生活,而且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城鄉結構、產業結構、階層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成分、就業方式、分配方式、組織形式日趨多樣化。我國社會結構的劇烈變動,有力地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帶來了一係列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如何解決好這些矛盾和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我國社會的發展和政治大局的穩定。因此,必須充分激發社會活力,確保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維護政治大局的穩定。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製度,即社會製度、國家製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製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1982年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又稱為“主權在民原則”,是指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為人民所有,來源於人民。人民主權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主要表現是:
1.憲法明確確認人民主權原則。自1954年以來的曆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同時,憲法關於國家性質的規定也反映了人民主權原則。
2.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實現的基本途徑和方式:(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去行使的情況下,由人民選舉直接的最優秀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並監督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2)憲法規定,除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外,還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3.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法主要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而能夠表明這種關係的主要是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公民在國家中既居於權利者的地位,又居於義務者的地位。憲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認了公民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2004年增加了關於“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圍。
[知識拓展]人權入憲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在主題報告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為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重申在“政治建設和政治體製改革”中,要“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是中國人權發展的一個重要裏程碑。
【依法治國原則】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賦予依法治國方略以憲法地位,將加速推進法治,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獲得憲法性的根本保障。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麵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
[知識拓展]以德治國
以德治國,就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為指導,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基本要求,以職業道德、社會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設為落腳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相配套的社會主義道德思想體係,並使之成為全體人民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
【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原則】
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原則,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與原則。
1.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從平等權概念看,法律麵前平等意味著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平等,不允許因其性別、身份、職業等因素不同而享有法外的特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約束,不允許有超越法律規定的任何特權;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實施法律、執行法律和適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麵前平等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條件下公民具有獲得相同權利的資格,並不表示行為能力上的平等。可見,法律麵前平等隻是法律範圍內的平等,並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2.禁止差別對待與合理差別。法律麵前平等在本質上是權利與義務平等,禁止任何差別對待。在法律關係上人們的地位是平等的,社會身份、職業、出身等原因不應成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平等權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即憲法意義上的差別有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具有合憲性。
【權力製約與監督原則】
我國憲法在以下兩個方麵體現了權力製約和監督原則:
1.人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七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係,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努力為人民服務;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此外,憲法還規定了我國公民所享有的一係列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實際上同時就是國家機關的義務。判斷和衡量國家機關工作的基本標準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無得到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同時,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本身就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
2.國家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六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第七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九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之間的相互關係。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經濟統治,不僅需要建立與自身要求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還要根據本國國情采取適當的國家結構形式。因此,國家結構形式與政權組織形式都屬於國家形式。國家結構形式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和變化的。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民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實行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
[知識拓展]我國實行單一製國家結構的原因
我國之所以采用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以下原因:(1)長期實行單一製的曆史傳統。我國自秦漢以來,在漫長的曆史發展進程中,除較短時間處於分裂狀態外,一直實行統一的中央集權製。特別是自元朝開始後的700多年,我國再沒有出現大的分裂局麵,長期的曆史傳統決定了我國有建立統一的主權國家的政治基礎和政治心理。(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狀況。我國是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狀況決定了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不適宜采取聯邦製,而宜采取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一是各民族在長期的交往過程中,相互學習,人員交錯往來。就全國範圍來看,絕大多數少數民族都與漢族相互交錯地居住在某一地區,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麵。二是我國各民族之間的人口數量差異較大。在全國總人口中,漢族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口數隻占全國總人口數的1/10。有的少數民族隻有數萬人,甚至數千人。這樣的人口結構,比較有利於實行單一製,而實際上無法實行聯邦製。(3)融洽的民族關係。各民族在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共同創造了中華民族的燦爛文化。雖然曾經有過民族間的矛盾和戰爭,但友好合作是民族關係的主流,這也為實行單一製提供了可能。
【公民與國籍】
公民是指隻有一國國籍,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國籍是確定公民資格的唯一條件。
國籍的取得與喪失製度的確立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情,由國內立法具體規定。在我國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成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主體,不受民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因素影響。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國籍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因出身而取得,另一種是加入國籍。對因出身而取得國籍問題,各國通常采用三種原則:一是血統主義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其出生地國;二是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以出生地作為子女取得國籍的依據,而不問其父母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三是混合主義原則,即以血統主義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或者以出生地主義為主,以血統主義為輔,或者不分主次,將兩種原則結合起來確定國籍。我國采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對國籍的確定作了如下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中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中國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國國籍,中國公民如果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就說明,我國主張一人一國籍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我國憲法確定公民概念的基本依據是是否具有中國國籍的基本事實,沒有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基本特征是:
1.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即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對象包括兩個方麵:一是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二是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即法律規定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特定範圍內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3.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方式是法定的,通常采取投票表決等形式,具體行使方式由選舉法規定。
[知識拓展]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參選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選舉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根據選舉法,任何公民參選縣鄉人大代表,第一,要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對選民進行審查和確認;第二,要依法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按照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出,或者由各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彙總後交該選區選民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必要時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四,由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開展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活動。基於上述規定,我國的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隻有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經討論、協商或經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沒有所謂的“獨立候選人”。“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
【人身自由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的基礎,是保護個人免受國家任意幹預其自由權,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係。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製的權利。這一概念表明:人身自由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剝奪或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係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它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其尊嚴的重要方麵。人格尊嚴的法律確認表現為作為人應具有的人格權,它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時應具有的資格,表明人類文明的進步。我國憲法在總結憲政史的基礎上,對人格尊嚴的保障給予了高度重視,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一條實際上是對人格尊嚴的憲法保障,其內容具體包括:(1)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關係存在的基礎;(2)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侮辱,即不得利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3)不得誹謗他人,即不得捏造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的人格;(4)不得對他人誣告陷害,即為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向有關機關虛假告發、捏造事實。人格尊嚴的憲法保障具體通過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