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篇 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1 / 3)

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製定的法規。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修正。

【文物保護的範圍】

在我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1)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2)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3)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5)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的方針】

文物保護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針是一個互相聯係、相輔相成的辯證的有機整體。

“保護為主”表述的是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務,它主要是從我國文物資源的重要性和珍稀性出發,強調了保護文物是曆史賦予各部門、各級政府及全社會的神聖職責,表達的是一種持續發展、永續利用的理念。同時要求文物部門合理規劃,統一部署,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來,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搶救第一”的提出,是基於當時文物保護任務繁重而投入保護的人力、財力十分有限的現實,強調了文物工作的重點所在,表明了文物工作時不我待的緊迫感。

“合理利用”要求我們從文物工作是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曆史唯物主義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的高度,來認識發揮文物作用的重要性,要明確文物工作的公益事業性質;要從文物的觀賞性、藝術性、知識性和提高民族素質的高度,來認識文物事業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加強管理”的提出主要是從行政措施的角度,來強化各級政府的職能,其主要內容,一是必須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研究,製定更加科學、合理、嚴密、完善的規章製度和政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真正強化文物保護的法製建設,加大文物保護的執法力度,依法製止和打擊各種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二是要在先進文物保護理念的指導下,建立完善嚴謹的文物保護法規體係,科學製定文物保護、利用的規劃,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工作機製,使管理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三是增加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科技含量,提高現代科技在文物、博物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不斷加大對文物、博物館的人才培養,加強隊伍建設。

【知識拓展】國有文物

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1)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5)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加強文物保護的措施】

1.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製定具體保護措施。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2.加強對考古發掘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明確了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明確規定,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進行文物調查,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勘探時,對發現的文物,首先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意見,並同有關部門共同商定處理辦法。

3.加強國有館藏文物的保護管理,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移交手續。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對館藏文物的合理利用也作了規範,如果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已經建立文物檔案的前提下,經過各級主管文物部門批準,可以依法調撥、交換、出借館藏文物。

4.加強對民間收藏文物的管理和規範。文物法第五十條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5.加強對文物拍賣的管理。規定合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在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情況下,可以經營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完善法律責任規定,強化文物行政執法力度。法律大大強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對於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罰。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3)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4)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5)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8)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係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曆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曆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兩大基本原則:一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二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這兩大原則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驗的高度凝練和總結,是我們在保護實踐中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衍變規律,處理好有關民族、宗教問題以及傳統文化中的精華與糟粕等問題的重要指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製度】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三項重要製度,分別是調查製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傳承與傳播製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調查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的調查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程序規範和保護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既包括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傳播方麵的重要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製定。經1997年8月1日國務院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9月1日頒布施行。

【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設立】

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采編、製作並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2)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3)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4)有必要的場所。審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除依照前麵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廣播電視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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