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把大眾與賢人區別開了。笛卡爾認為,他之所以遵紀守法、隨鄉入俗,一方麵是因為這是大眾都遵循的基本規則,更主要是因為這些規則與“最明智的人士所奉行的相符”,在還未來得及對此做出正確判斷前,“我想信不能比隨從智者的意見更好”。這就為他以後遵循斯多葛主義的思想奠定了理論上的基礎。
第三,把倫理的相對性與絕對性區別開來。笛卡爾認為暫時的倫理隻是屬於相對的倫理,它與絕對永久的倫理是有根本的區別的。前者隻是一時一地的人遵守的,是與當時的社會環境相聯係,後者則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循的基本的倫理法則。既然要奉行與智者相符合的倫理規則,笛卡爾看到,各國、各地都有智者,如中國、波斯等。究竟應該遵循哪個呢?笛卡爾認為應該選擇本地、本國的智者賢人的倫理規則,因為隻有他們的倫理規則與本地區的實際相結合,是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的。倫理的相對性還表現在,它和法律一樣,是不斷地變化的,重要的是我們要學會正確地判斷真假、好壞。
第四,把製定規範者的言論和行動區別開了。判別哪些是智者的真正意見,不是看他說什麼,而是看他怎麼做。倫理規範是調節人與人之間關係、約束人的行為的。如果製定者嘴上說一套,實際上做的是另一套,或者說他所說的那份倫理規則僅僅是讓別人執行的,那麼這樣的倫理就有問題。這說明這個口是心非的人不是處於惡意,就是他的內心也是一塌糊塗,如果連他自己都說不清倫理的合理性,那又怎麼讓別人去信奉呢!
第五,把極端與適度區別開了。在諸多的倫理規範中,笛卡爾選擇那些最“穩妥的”、適中的原則,而避免那些極端的原則。因為在笛卡爾看來,穩妥的是好的,因為它較容易實行;極端的是壞的,因為如果選錯就意味著他離正確的道路更遠,錯誤就更難以糾正。笛卡爾在這裏特別聲明,“凡是有損於個人自由的諾言,我皆視為極端”。到這裏我們似乎發現,笛卡爾反對道德上的極端主義,堅持中庸和適度原則,是為了維護個人的自由和幸福。這也是一切倫理道德的根本目的。
笛卡爾的第二條規則主要是講人在行為時必須意誌堅定、果斷持久。行為和思想是不一樣的,思想的能力是天賦的,思想的過程是自由的,隻要方法正確就一定能求得真理。它似乎不需要什麼外在的力量和物質性條件,完全是一種的純粹的理性活動。難怪笛卡爾一再告誡我們:“除了我們的思想以外,沒有一樣東西是完全屬於我們權下的。”因為在笛卡爾看來,思想之所以完全屬於我們,是因為它由我們的自由意誌所控製,而自由意誌是一不可分的單純物質,如果它存在,就是以完整的形式存在著,且發揮著自己的作用;如果它不存在,那就不可能發揮任何作用。
人的行為就不同了,他需要借助於人的肉體與外在對象發生關係。而且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生存,我們必須不斷地行動。“當我們無法辨別哪個是較真確的意見時”,我們不應該猶豫彷徨、止步不前,因為“在日常生活的行為中,往往不允許我們遲疑,這是千真萬確的道理”。我們應該努力尋找那些可靠性的意見,“即使我們還不會觀察到一意見比另一意見更可靠”,但我們還是應該盡快地作出決定,並且毫不動搖地持久執行。笛卡爾在這裏通過可靠、持久和善這三個觀念實現了從思想到行為的合理轉換。在笛卡爾看來,思想和行為的區別是,思想是求真,而行為則是為善。當我們的理性對意見進行了可靠性的判斷後,這已經是一個理性的判斷,雖然這種判斷並不是很真確,它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笛卡爾認為,這種“概然的確實性……足以供日常生活之用”。因為“上帝既是至善的,而且是一切真理的來源,因此,他所給我們的那種分辨真偽的官能,就一定不能是錯誤的”。上帝的至善使我們的決斷具有確實性的基礎,從而保證了我們的行為在理智限定的範圍內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行為結果就是善的,它“能將我從一切悔恨和良心和不安中解放出來”。問題是,在結果沒有出現時,我們必須持久地堅持。在充分、審慎地思考之後,果斷地決定、持久地堅持是一個人在生活上有所成就的基本原則。
我們這裏注意到,為了保證這個行為原則,笛卡爾把上帝的至善、理性的真和我們的意誌統一起來了,從而為我們的行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笛卡爾在1645年4月5日寫給伊麗莎白公主的信中宣稱,隻要我們以“堅實和持久的決心來執行理性所指導的一切,而不隨激情和趣味的變化而轉移。我們認為,德行嚴格地存在於這一決心的堅定性中”。“在笛卡爾看來,神聖的天命在一個偶然性的世界中保證了人類具有確定性,它意味著,通過智慧,一個人可以獲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