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5.衙門之神(1 / 2)

祭祀神靈在官場活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除了專門的祭典以外,又是其他一些公務、禮儀活動中的重要內容。

在“神道設教”的清代神權社會中,官場與民間一樣,也祭祀神靈,但又具有官場的特征。祭祀神靈在官場活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除了專門的祭典以外,又是其他一些公務、禮儀活動中的重要內容。大小官員和官府各類屬員,對所奉神靈都是非常敬畏,奉之惟謹的。清代官場供奉的神靈名目很多,有孔聖人、關帝(文武二聖)、文昌帝君、城隍神、衙神、社稷神、觀音、火神、呂祖、天後、神農等等,可統稱之為“衙門之神”。其中有的是各地官場皆奉之,有的則局限於某些地區。這些神大都是民間普遍供奉的,但官場供奉這些神時有自己的需求。這裏著重談談官場供奉城隍神和衙神的情況。

城隍神又叫城隍、城隍爺,按道教的說法,是守護城池的神,民間常把城隍看作管理鬼魂的陰間地方長官。古代稱有水城塹為池,無水城塹為隍,周代臘祭八神之中有“水庸”,城隍大致由此演化而來。城隍有府城隍、縣城隍等,各管一方。被奉為城隍神者,常是直臣、賢臣和民族英雄,意在希望其如生前那樣保護當地人民。南北朝以後,城隍之祀大興,至清仍盛而不衰。由於城隍是城池的守護神,與地方官府管理一城一地的職責相合,故適合地方官祈望神靈佑助,以使一方安寧的需要,因而特別受到地方官府的崇奉,視為“佐治”之神。清代名幕汪龍莊聲稱城隍神有益吏治,代表了官場中普遍的看法。民國《陽原縣誌》在談到清代知縣及民初縣知事祭城隍的原因時說:“相傳城隍之在陰界,亦如縣令之在人間,故縣令必祀城隍。”

清代官場供奉城隍已形成製度和風俗。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麵:1.官府朔望祭城隍。每逢朔望日,知府、知縣例須到城隆廟敬香。除非因公外出,不可廢此禮。這是日常性的祭祀活動。2.清製,地方官員到任三日後,必須親至城隍廟、文武二聖廟、文昌廟進香,此為履任之必行程序之一。曾經做過清代知縣的李鍾玨在其《七十自敘》中記述了他赴任之初祭城隍的情況:四十二歲那年任陸豐縣令,二月初三赴任,初五接印,初九至城隍廟行香。

祭神時念了自撰誓文,有雲:“同知銜署陸豐縣知縣李鍾玨,敬昭告於城隍之神曰:惟神靈顯,保障一方。聰明正直,惡癉善彰。迓風雨之和甘,弭水旱之災荒。俾民生兮康樂,佑國祚兮無疆。予小子玨,來宰是邑?撫藐躬之涼德,對我神而彷徨。惟本心之未昧,懼或喪其天良,以愛民為切務,以名節為大防。其舊章之不病民者,或沿用而未革,不立異以更張。至於一切詞訟案件,大而命盜重要,小而錢債尋常,敢受百姓銀錢財物,多自千百,少至毫芒,不論是否應得,一經染指,即犯貪贓。又若藉案科罰,本幹例章,名為充公,實飽私囊,此巧取之伎倆,亦廉恥之道亡。予小子而或蹈此二者,神降我以百殃。若其言行不符,初終易轍,則是自欺以欺上蒼。惟神鑒察不爽,尤速殛而無俟就將。”從誓文可以看出,官員到任祭城隍的意義在於:既祈求城隍保佑自己管好所轄地區的政務,又向城隍起誓,保證盡職盡責、廉潔自守。誓文如同一篇就職演說。3.據《官場現形記》雲,清代刑場殺人後,負責行刑的官員衙役要進行一套驅除邪魔鬼祟的活動,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到城隍廟去拈香。書裏寫道,殺人的時候,監斬官要穿大紅鬥篷;殺人回來,照例先到城隍廟拈香;回到衙門,照例排衙,然後退入簽押房。“大凡他們做官的人忌諱頂多,又怕的是鬼,說是穿了大紅鬥篷,鬼就不敢近身了:再到城隍廟裏一轉,就是有點邪魔鬼祟,亦被城隍老爺叫小鬼拿他趕掉;等到回到衙門,升坐大堂排衙的時候,衙役們拿著棍子趕出趕進一陣吆喝,無論有多少冤鬼早已嚇都嚇散了”。4.官吏遇到疑難案子,常求助於城隍神,所謂“城隍斷案”。如注龍莊毎就幕館,必至城隍廟焚香默禱,處理疑難案件也常至城隍廟或於衙中祈禱,自稱有禱必應,審理命案多靠神佑。他在《學治臆說?敬城隍神》裏曾詳細講了自己在處理土豪劉開揚殺人案時求城隍保佑破案的情況,其中有雲:“殺人者死,國法固然,懵昧如餘得不懸案滋疑,則神之所庇不信赫赫乎?”又如道光間新安太守張靜山在處理一樁三十年未結案的兩姓爭墳互控案時,“沐浴齋戒,祈禱城隍,夜宿廟中,求神示夢”,然後將所謂“禱神得夢”的結果告訴了互控雙方,使得虧理的一方認罪服輸。實際上,示夢、得夢皆屬子虛,但卻反映了迷信城隍的心理。5.城隍賽會是民間普遍流行的敬神活動。官場中人在其中或是主辦,或是參加。清代北京每年五月五日要舉辦城隍賽會,承辦者多係步軍統領和刑部、順天府、大宛兩縣各營翼司方的牢頭皂隸,這些人平時淩虐百姓,作孽多端,怕遭報應,便出錢出力舉辦城隍賽會,向作為陰間長官的城隍爺獻媚,以期減輕罪過。遼寧海城市、義縣等地每年五月間舉辦城隍賽會,屆時縣令及僚屬先至城隍廟上香,然後用轎子抬起城隍木像巡遊,最後再將神像抬回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