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支票管理製度
(1)支票由出納員或校長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校長批準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2)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校長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製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3)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成報賬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4)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三條規定處理。
(5)學校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校長簽字。校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征得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