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一節11.學校決策組織的改革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在學校中普遍實行校長負責製。校長負責製包含三個方麵內容:黨組織的保證臨督;對學校工作的全麵負責和教職員工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校長負責製的實行有效地解決了以往黨政不分的問題,大大提升了教育教學質量。另外,在實行校長負責製的同時,也實行了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製。校務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設立對於加強科學決策、保證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和完善監督機製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是,這兩種體製也存在著弊端。校務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製能集思廣益,有利於發揮集體的智慧,提高決策的合理性、科學性,且互相監督,防止個人專斷和濫用職權。但缺點也很明顯,比如不表態互相推諉,致使遲遲做不出決策,貽誤了時機。校長負責製責任明確,決策迅速,效率較高。但是,由於受個體知識、能力等因素的製約,易產生決策失誤以及個人獨攬大權、濫用職權的現象。鑒於兩種體製的利弊,國外較為一致的觀點是,對執行性、技術性一類的事物,校長負責製較適合,而立法性、顧問性、決策性一類事物,宜采用合議製,即校務委員會製或職工代表大會製。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學校組織變革趨勢是兩種製度互相滲透,互相結合。在英國,許多中學設立校董事會。它對學校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如經費年度預算、課程安排、教職工聘任、晉級和人事變動、對學生的處分等。其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有地方教育當局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區代表和學生代表等。在運行機製上,董事會具有“議會”的性質,一般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校長是校董事會成員,同時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對校董事會負責,執行其決策並處理學校行政事務。簡言之,英國中學組織結構決策層采用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這種體製。在我國,90年代以來興起的民辦中小學,也大多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負責決定學校的重大問題。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全麵領導學校的行政事務。這是一種合議製和一長製相結合的領導體製,它既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避免校長專權,又保證了校長在行政事務方麵有職有權。基於此,有的學者提出在中小學建立學校決策委員會,實行學校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學校決策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形同校董事會,一切有關學校的“大政方針”均由它作出,校長要對它負責,執行它的決定。根據我國國情,會議主席可由校長擔任,但是,其成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僅包括校長、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而且還應包括教職工代表、家長代表、社區教育委員會代表和學生代表;應明確代表資格規定,各種代表均由其相應的代表大會或組織選舉產生,以保證其參政的權威性和責任心;學校決策委員會運行采取“議會”方式,通過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做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