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二、 車船稅
車船稅征收依據是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根據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稅標如圖412所示,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車船稅征收標準見表44。表44機動車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計稅單位每年稅額備注載客汽車每輛60元至660元包括電車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16元至12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24元至120元摩托車每輛36元至180元三、 機動車保險費
機動車保險是各種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本身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後的一種經濟補償製度。機動車保險費是為了防止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為轉嫁風險,避免用戶發生較大損失而向保險公司所交付的與保險責任相適應的費用。機動車保險實際上是一種運用社會集體的力量,共同建立規避風險基金進行補償或給付的經濟保障。我國機動車保險險種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大類。所謂基本險是指可以單獨投保和承保的險別。所謂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和承保的險別。投保人隻能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加以投保。基本險和附加險又分別有不同險種。基本險(又稱為主險)分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盜搶險。機動車附加險又分為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基本險與附加險有這樣的關係: 如果附加險的條款和基本險條款發生抵觸,抵觸之處的解釋以附加險條款為準;如果附加險條款未作規定,則以基本險條款為準。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1. 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保險,是一種車主自願購買的險種。車輛損失險是一種商業險種,不是強製性購買的。車輛損失險發票如圖413所示。
圖413車輛損失險發票
圖414強製保險標誌
2. 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被保人依法給予賠償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是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強製實行的保險險種,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新車,公安車輛管理機關不發牌證,每年的汽車檢驗不能通過。所以交易時應檢查強製保險標誌,如圖414所示。目前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分為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者險)和公益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簡稱“交強險”)兩種。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製保險製度。國務院2006年3月28日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製性責任保險。按照《條例》規定新車登記上牌必須辦理交強險。交強險具有強製性、廣泛覆蓋性及公益性的特點。交強險與三者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