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農業曆史·一、古代農業製度(7)(2 / 3)

十段錦法

明代中葉在江南地區實行的賦役改革。全名為十段錦冊法,又名十段冊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糧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編、均平提編或提編,名稱因地而異。始行於福建,有確切記載的是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邵武知府盛頤所進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於江南。一條鞭法行後漸廢,惟雲南一直延續到萬曆朝。這一改革對穩定封建秩序,發展農業生產有一定影響。

明代中葉,江南地區土地兼並劇烈,裏甲之間戶等相同而貧富懸殊,兼以官紳優免,在賦役方麵出現丁糧多者役輕,丁糧少者役重的現象,貧苦民戶力不能支,每每破產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錦法,以整頓役法,改革均徭,並清理田賦。其法仍保持明初輪役製,隻是在編審之時打破以戶為編審單位的界限,而將一州一縣應役丁糧分作十段(間有分為五段者),每段丁糧(田)大致相等。一州一縣之均徭裏甲等役,逐年按段編派,每十年一輪。各府、州、縣在具體執行上也有區別,福建按原額丁糧分作十段,江蘇常州府將一縣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衙州將各縣糧米均作十段,雲南各州縣按丁田分作十段。編審之年,有的將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將丁折田核算。應役之年,將全縣銀力兩差共需銀額,編派於一縣之丁田,以應力役。輪役之年,此段有餘則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則預從下段補足。

以此法編審徭役雖人田並計,丁糧兼派,但尤重於田糧,人丁之負擔較輕,已具有攤丁人地因素。因各地丁糧、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負擔也有差異。如邵武府各縣每丁折糧一石,人丁負擔約占全部徭役的20%;武進縣(今江蘇常州)每丁折田一畝,人丁負擔占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銀兩及按丁糧分別編征徭銀方麵,十段錦的編審方法與一條鞭法略同,隻是尚未與田賦合並征收。

匠班銀

明代定期當班工匠繳納的代役銀。明代官手工業中的工匠,大都由匠戶承擔。洪武十九年(1386)法令:工匠以三年為班,輪流到京師服役三個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二十六年改定為一年至五年五種輪班法。景泰五年(1454)實行全國輪班匠劃一為四年一班。服役地點,洪武年間集中在南京,永樂遷都後以北京為重點。輪班匠隸屬於工部主管,為工部所屬的作坊工場和臨時工程供役。班匠除赴京輪班外,也有因特殊製作的需要而存留於本府,執役於織染局和禦器廠等處,稱存留。輪班、住坐和存留都是一種勞役形式。所提供的勞動都是無償勞動。工匠每應一班,雖名為三月,實際連同路程往返,往往需六七月,此外還受到官吏與作頭的勒索;工匠為服役,常常要借錢物絹帛,甚至典賣田地子女,故消極怠工、粗製濫造或浪費原料,乃至逃亡時有發生,明政府屢禁而不能止。明代中期,隨商品生產的發展,貨幣經濟的上升,政府對輪班匠製度進行了改革。

成化二十一年(1485)規定輪班匠可以銀代役。凡願出銀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銀九錢,北匠出銀六錢,不願者仍舊當班。弘治十八年(1505),規定每班征銀一兩八錢,遇閏征銀二兩四錢。嘉靖四年(1525)補充規定,工匠無力者,亦隻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八年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嘉靖四十一年規定,班匠通行征價類解,不許私行赴部投當。當時各省工匠共十四萬二千餘人,每年征銀六萬四千一百多兩。此法實行後,官手工業中隻剩下存留軍民匠一萬二千餘名,官手工業明顯衰落,值班匠隻要繳納匠班稅,就可自由經營,不再服役。官府所需產品,越來越依靠市場,從而推動了商品生產的發展。

明朝政府因匠戶逃亡嚴重,改征匠班銀,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並不曾真正解除手工工匠所受的封建勞役的束縛,因為匠班銀就是基於匠戶所具有的封建勞役義務的身份關係交納的;並且這一勞役剝削方式的改變,也僅限於輪班工匠,住坐工匠仍照舊供役。

三餉

明末加派的遼餉、剿餉和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①遼餉亦稱新餉,始征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於遼東的軍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國除貴州等少數地區外,平均每畝土地加征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天啟時,並征及榷關、行鹽及其他雜項銀兩。崇禎四年(1631),又把田課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銀六百六十七萬餘兩,除兵荒蠲免,實征銀五百二十二萬餘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征銀七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②剿餉為鎮壓農民起義的費用,總數兩百八十萬兩,主要也征自田土。原議隻征一年,實際上從崇禎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③練餉是崇禎十二年根據楊嗣昌的提議征派的,名義是訓練“邊兵”,加強九邊各鎮防禦力量,實際是為了對付農民起義。此餉共征銀七百三十餘萬兩,其中田賦每畝加一分,約占總數一半以上。

三餉的加派反映了明末統治的腐敗,使已經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並成為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人心,曾下詔蠲免三餉,但沒有認真實行,特別是遼餉中的九厘銀,不久即被編入《賦役全書》,成為田賦的正式份額,終清一代,再未蠲除。

金花銀

明代稅糧折收的銀兩。原意為足色而有金花的上好銀兩,又名折色銀或京庫折銀。明初征收賦稅主要是實物,僅坑冶稅有金銀。夏稅秋糧折收金銀惟在陝西、浙江偶一行之,俱解南京供武臣俸,各邊費用間亦取於其中。永樂遷都後;京師官員需持俸帖往南京支領俸米,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有時俸帖七八石,僅易銀一兩。於民於官均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宣德時江南巡撫周忱乃請檢重額官田、極品下戶稅糧,準折納金花銀,每兩當米四石,解京充奉,取得較好的效果。正統元年(1436),副都禦史周銓建議於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不通舟楫處,將稅糧折收布絹白銀,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戶部尚書黃福等也先後奏請。明王朝遂決定將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之夏稅秋糧四百餘萬石折銀征收。米麥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共折銀一百零一萬二千七百餘兩,於北京內承運庫繳納,每季分進二十五萬餘兩。其後概行於全國其他各布政司,以為永例。實行結果,內府庫中金花銀的數字最大。萬曆六年(1578)後,每年又增銀二十萬兩,除折放武官月俸外,主要用於皇帝賞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