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經濟曆史·一、市場經濟(3)(1 / 3)

第二經濟曆史·一、市場經濟(3)

墟市

鄉村定期集市。這類集市是商品交換過程中最原始的低級市場,大概來源於古代的“日中為市”。東晉、南朝到隋、唐文獻記載中的草市,就是這類低級市場。宋代鄉村定期集市有了較為廣泛的發展。廣大地區仍稱這種集市為草市,兩廣稱為墟市,還有的地方稱為氻市、村市、山市、野市、子市、早市等。這些鄉村集市都有固定的日期,如“嶺南村墟聚落,間日會集裨販,謂之虛市”。所謂氻市中的氻字,很可能是街字的異讀。一說氻即瘧疾,間日複發,氻市為間日一集。鄉村集市是周圍村落的農民、小工、小商買賣交換的場所,以自己的農副產品交換農具、日常用品之類,稱為趕集或趁墟。在交易之後,一般四散回家,集市上沒有居民。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不少鄉村集市形成為新的居民點,彙集了行商坐賈,發展成為相當繁榮的貿易點,並上升為鎮、縣。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這些定期的鄉村集市構成為商業網。宋政府對鄉村集市的發展,不加幹預,有時還予以提倡。如熙寧十年(1077),政府許可戎州(今四川宜賓)、瀘州邊境居民“興置草市,招集人戶住坐作業”,使雜居的蕃漢人民購置生產、生活用品得到方便。除嶺南墟市宋初一度不征商稅之外,廣大鄉村集市都征收商稅。但這些集市的商稅被當地富豪“買撲”承包。在全國商稅中,鄉村集市的商稅占有一定比重。

明清是鄉村集市發展、繁榮時期。除嶺南地區仍稱為“墟市”外,其他地區多稱為“市”或“集”。江南地區鄉村集市的發展達到了相當可觀的規模。弘治間,上海縣有十一個市。市的所在地的居民多數在一百戶至三百戶之間,個別的市有五百戶至一千戶。除了商品生產及交易外,茶肆酒樓也大量出現,市鎮生活的寄生性日漸增大。市之較大且繁榮者,往往不在鎮之下。吳縣月城市,因地處閶門內,成為“各省商賈所集之處”。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市漸漸向專業化轉變,吳江縣庫江市,“居民數百家,鐵工過半”。某些市還發展為鎮,以絲織業著名的盛澤鎮,明初為一小村落,嘉靖間“始稱為市”。明末清初,盛澤已成為吳江縣第一大鎮。這些分布廣泛的市成為僅次於鎮的地區性商業中心,並與鎮一起初步構成區域性的市鎮體係。嶺南地區的墟市出現了一些“逐日市”和專業化的墟市。北方地區則以定期集市為主,其繁華程度遜於江南。清代以後,盡管某些市衰落,但總的趨勢是仍在發展。

質庫

中國古代進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鋪。亦稱質舍、解庫、解典鋪、解典庫等。即後來典當的前身。在南朝時僧寺經營的質庫已見於文獻記載。唐宋以後,社會經濟日益發展,質庫亦隨之發達。富商大賈、官府、軍隊、寺院、大地主紛紛經營這種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業務,同時還從事信用放款。明代質庫的經營者多為徽商,他們遍及許多城市,“每以質庫居積自潤”。明嘉靖間,禮部尚書董某“富冠三吳”,除田產外,“有質舍百餘處,名以大商主之,歲得子錢數百萬”。送人質庫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銀珠玉錢貨外,有時甚至還包括奴婢、牛馬等。普通勞動人民則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質庫放款時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壓低質物的價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償還,則沒收質物,因此經常導致許多人家破產。

市舶司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宋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鬆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複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複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麵。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隻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製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製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製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幹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42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1000萬緡,市舶收入即達150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30萬緡。

古都長安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六十國,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並,到13世紀末,隻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①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②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③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⑤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稅,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采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400斤,金3400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製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製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啣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製,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說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麵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

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一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一百三十餘種,粗色約九十種,共兩百二十餘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於製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