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依法行政轉變角色(1 / 1)

第一節 依法行政轉變角色

要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根據《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賦予戒毒工作的內涵,明確兩個問題:

(一)依法行政。《禁毒法》的實施,《戒毒條例》的頒布,為戒毒工作解決了在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的困惑,作為戒毒工作的實體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可依法行政。但隨之而來的是不習慣,容易按常規辦事,按習慣做工作,這都是非常危險的,輕者影響工作,重者形成違法,影響戒毒工作的公眾形象,斷送戒毒工作的前途。所以,在執行《禁毒法》和《戒毒條例》的實際工作中,堅決做到:

1.法律意識要增強。首先,要明確戒毒工作就是國家的執法活動,它不是兒戲,更不是遊戲;其次,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據就是《禁毒法》及配套法規,作為戒毒工作者必須堅決依法辦事;再次,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執法行為要規範。在對戒毒人員實施戒治管理的工作中要以人為本,痛其錯,愛其身,管理的目的是為戒毒人員提供良好的秩序,而不是在管理中實施懲罰,是幫助戒毒人員戒掉毒癮,而不是在管理中放棄。要做到嚴寬結合,嚴在前,寬在後。文明與民主的管理,文明落實在管理上,文明又促進民主的落實,幫助他們在管理中逐步養成好的行為習慣,逐步過渡到文明的自我管理。從基礎工作著手,對戒毒人員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治、醫療衛生、戒毒人員的行為等,都要做到規範、有序,建立起一整套規範的標準,並嚴格執行。隻有這樣,才能為戒毒人員提供一個有利於戒毒的環境,從而有利於戒毒場所的安全穩定,有利於戒毒人員良好行為習慣的建立與鞏固。

3.工作角色要轉變。這主要針對戒毒工作者,特別是戒毒工作民警而言。要做到多一些關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幫助,少一些指責;多一些指導,少一些說教。像父母一樣,關心他們的成長;像老師一樣,矯治他們的不良行為;像醫生一樣,醫治他們的創傷。在戒毒所,要實行嚴格管理下的寬鬆;集體管理下的民主;在個體管理中的引導。在社區戒毒(康複)中心,要實行民主管理中的嚴格,在戒毒工作者或自願者的指導下,逐步讓他們學會自我管理。總之,戒毒工作者要改變居高臨下的管理者角色,以平等、真誠之心幫助戒毒人員戒掉毒癮。

(二)轉型從業。隨著《禁毒法》實施後的戒毒工作形勢的變化,戒毒場所應該怎麼辦?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要解決:

首先是轉型。由單純的管理教育型向戒治型轉變。不僅收得下、管得住,還要在戒毒戒治的方法上、手段上進行探索,在戒掉吸毒人員的毒癮上下功夫,努力為他們的戒毒提供幫助。當然,這需要戒毒場所和戒毒工作者以極大的耐心和毅力,改變一些傳統的方法和手段,強化戒治,淡化教育,使戒毒場所成為戒治為主、教育為輔的戒毒場所。由行政的處罰型向矯治型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最應警惕的是“二勞教”,吸毒人員就是“壞人”現象的滋生,避免像管“勞教”一樣管他們,教育他們,像打擊“壞人”一樣打擊他們。

其次是從業。從業有兩層意思,一是我們從事的是戒毒事業,要努力做到:傳統觀念要消除,包括對戒毒場所的定位,對戒毒專業人才的培養,對吸毒人員的認識,都要突破傳統的觀念,樹立戒毒場所就是《禁毒法》所規定的執行場所的思想。二是戒毒場所的領導及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因為戒毒它本身就是一門專業,戒毒場所就是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服務的專業機構,是讓他們戒掉毒癮的地方,因此,戒毒的方法和手段要更新,要遵循戒毒的規律,走一條集管理、戒治、教育、醫療幹預為一體的綜合戒治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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