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船舶融資介紹(1 / 3)

一、船舶融資的定義

船舶融資是航運金融服務的主要組成部分。以2008年為例,該年全球航運金融服務總量約為4900億美元,船舶融資占航運金融服務總量的比例高達87%,而其中商業銀行貸款占的比重極大,約有70%。

盡管船舶融資有長期的實踐基礎,但目前國內對其並沒有權威的定義。Graham Burns在Shipping Finance(2nd Edition,publiched by Euromoney Books)一書關於船舶融資的定義中指出,“The bottom line of any ship finance deal is that a bank or some other lenders advances money to a ship owner to assist the owner to build a new ship;buy a second hand ship;convert,repair or alter a ship;or refinance existing indebtness secured ship。The lender must be secured and looks for his principal(though by no means only)security to the ship itself”。由該定義可知,船舶融資最基本的含義是從銀行或其他借款人處獲得借款,從而幫助船東建造新船、購買二手船、維修和改裝船舶以及船舶的再融資等,同時船東應當為此種借款向借款人提供擔保。

結合上述觀點和船舶融資實踐,本書將船舶融資定義為航運企業向或通過金融或非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用以建造、購買或租用新船或二手船,並以船舶收益償還所籌資金及其利息的安排。船舶融資是一個涉及多個參與方和步驟的複雜流程,具體到不同種類的融資方式、不同類型船舶的融資之間差異也很大,但融資中一定會涉及借款和擔保兩個最為重要的方麵。當然,在具體的融資方式中,部分的“借款”可能由通過投資而占有一定份額的形式所代替,如通過基金、信托、股票或私募等方式進行的船舶融資。

二、船舶融資的分類

根據船舶融資的需求方、提供方不同,船舶融資服務模式可大致分為以下七類:

(1)貸款(包括商業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貸款、民間貸款等)(實踐中,貸款種類繁多,分類各異,常見的有:長期、中期、短期貸款;掉頭、出口貿易、出口買方信用貸款;公司項目、流動資金、並購貸款;中小企業、高新科技企業貸款等。);

(2)貿易合作(船廠與貿易公司間的合作等);

(3)租賃(包括融資租賃、租購、經營租賃等);

(4)發行有價證券(包括發行企業債權、國家或政府產業債券、企業股票等);

(5)非公開轉讓股本(包括私下募集股本、投資基金參股、資金信托參股等);

(6)公司聯合(包括參股、合並、兼並收購、合資、合營、聯營等);

(7)綜合融資,即綜合上述兩種或以上的船舶融資服務模式。

船舶融資服務需求者主要是船東公司及船廠。船廠所需服務主要為造船資金與預付款還款保函(“保函”),而船東公司所需服務主要為買船資金及付款保函。除此之外,船廠、船東公司還需要開立信用證、打包貸款(以付款保函為基礎)、國際結算、賬戶管理等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船舶融資輔助服務)。

新船交船前,融資經常是由船廠(造船合同項下的賣方)與船東(造船合同項下的買方)共同安排。造船是資金、勞動力混合密集型產業,且建造周期較長(例如,目前一艘5000箱位的第三代集裝箱船的建造需耗時2年左右。)、資金流動性低。所以,船廠在建造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雖然船東會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船廠在絕大多數還是需要自籌資金建造船舶。近年來,隨著我國船廠的迅速發展,其獲得的新船訂單不斷增加,而融資困難成為他們承接業務的主要製約因素。新船、舊船交船後的融資通常由船東(造船合同項下的買方)負責安排。即使新船交船前由船廠提供信貸,船廠也會在交船時將該信貸轉給買方,使融資關係直接建立在船東與銀行之間。

三、船舶融資基本模式介紹

船舶融資從產生至今已有很長的曆史,最初的船舶融資方式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歐洲。當時的船東和民間投資者之間通過一種聯合合作方式——康孟達契約(Commeda)的形式進行船舶融資活動,這種方式類似於現在的有限合夥形式。在康孟達契約中,船東從投資者處獲得投資資金購買船舶,進行運輸活動,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不參與船舶人經營和管理,其責任也僅限於其投資額。

自工業革命以來,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各種融資方式不斷湧現,現代意義上的船舶融資也與時俱進,隨著融資工具的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方式,參與方日益增多,融資金額不斷增大。從最初單一的擔保貸款方式發展到現在的種類繁多的融資產品,航運企業的選擇範圍也在不斷擴大。以下介紹一些基本類型的船舶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