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北宋交子的發行量與南宋錢引的發行量作一比較,就會發現北宋交子每界發行額超過1000多萬貫,就會因發行量過大,造成交子貶值,無法行使,而南宋錢引發行量每界超過兩千萬貫以上,卻仍能保持幣值穩定,長期行使。造成這兩種不同結果的根本原因,在於南宋四川政府接受了北宋崇寧、大觀年間交子發行失敗的經驗教訓,繼承和發展了穩定紙幣幣值的措施。這些措施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堅持分界、定期發行和收兌的製度
南宋錢引,從建炎元年(1127)發行第52界到淳熙十二年(1185)發行第82界,基本上保持了兩年一界,二界並行和兩年一兌的製度。光宗紹熙二年 (1191)第83界錢引到期後,雖規定展一界行使,但兩年一界的製度並未改變,隻是把兩年一界、二界並行、流通四年的製度,改為兩年一界、三界並行、流通六年的製度,即仍然堅持每到兩年都要發一界和兌換一界的製度。南宋四川政府寧可每界增印,甚至延長每界的流通期,也不願改更兩年一界的發行收兌製度。除了按時兌界可以收入巨額的貼頭錢和水火不到錢,增加財政收入外,最主要的原因,還在於錢引仍然是鐵錢的兌換紙幣,按時收兌才能維持錢引的信用。到期不按時收兌就會失信於民,動搖民眾對錢引的信任,引起錢引的嚴重貶值。所以每到兌界之時,四川官府都要想方設法,或用新引收兌舊引,或用官府庫存財物、金銀收兌舊引,或以民間應納賦稅折納收兌舊引,甚至不惜出賣官告、度牒或增發新引收兌舊引,盡量做到按時收兌,以維持錢引的信用,穩定幣值。嘉定元年(1208)應收兌到期的嘉泰二年(1202)發行的第90界錢引,由於經費缺乏,當年隻收兌了半界,剩餘半界之數允許繼續行使,就使錢引貶值,每引隻值500文。直到嘉定三年 (1210),四川官府多方籌集資金,把當年到期的91界錢引和尚餘半界的90界錢引全部收兌完畢,才使“引直遂複如故”。這說明如期收兌、新舊相因,是錢引幣值穩定的重要保證。
(二)強化錢引的通貨地位,保證錢引在一切交換領域內流通
如前所述,南宋時期四川錢引已取代鐵錢成為社會上的主要貨幣。金屬幣是貨幣幼年時期的產物,紙幣是貨幣成熟時期的產物。我國貨幣進入成熟時期,即紙幣取代金屬貨幣是在近代社會才完成的。宋代的交子和錢引還是剛從金屬胚胎中脫離出來的早產嬰兒,是極其原始的早期紙幣。它還不能完全脫離金屬貨幣而獨立存在,仍然依附於鐵錢,是鐵錢的代替物,必須保證兌換鐵錢才能代表鐵錢行使。但僅僅保證能兌換鐵錢,仍難於使錢引長期存在。特別是在“錢楮並用”的宋代,如果紙幣在流通領域受到限製,人們為使自己擁有的貨幣資本保值,必然要拒絕使用紙幣的。南宋四川官員,從北宋交子流通阻滯,引起貶值,無法行使的相互因果關係中,認識到要使錢引在社會上行使,還必須保證錢引的流通,加強錢引的通貨地位。史載南宋初年四川的理財家、總領四川財賦的趙開,在增發錢引的同時就規定:
官賣銀絹,聽民以錢引和鐵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折納,官所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為市,於一千並五百上許從便加抬,惟不得擅減。
這個規定通過政治和經濟的手段保證了錢引在公私交易中的自由流通,並不得擅減其價,加強了錢引的通貨地位,完全代替鐵錢行使支付職能,從而使錢引能發揮其資本運動的效率。人們持有錢引可以從事商業貿易賺錢,可以投入再生產增加收入。而錢引在資本運動中也自然地維護了自身的價值。所以史載:
錢引法既流通,民甚為便。六年間累增印之料,總為錢引一千七百一十萬緡,人亦未始厭其多也。
據史料記載,趙開所製定的保證錢引流通的政策措施,一直為其後繼者所遵循。慶元三年(1197)“每引錢千,民間直鐵錢七百以上,而輸官則一千二百八十雲”。可見官府對保證錢引的流通是十分重視的。
(三)允許用錢引納稅,增強錢引的法償能力
早在北宋,官府為了保證官交子的流通,就允許用交子折納茶、鹽、酒酤、關市、津梁之稅。南宋初年,趙開在增發錢引時,規定“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折納”,實際上把用錢引繳納賦稅,擴大到一切賦稅領域。因為在南宋時,官府為了增加賦稅收入,往往把本應繳納實物的賦稅改為高價折納錢幣,然後又低價在民間強製和買、和糴實物,加強對民眾的剝削,增加財政收入。例如南宋時期的“兩川畸零絹估錢”,原是北宋時期取東西兩川(即成都府路和潼川府路)起正色絹30萬匹應付陝西、河東、京西支遣。建炎三年(1129)張浚出使川陝,“改理估錢以給軍食,西川每匹至為錢十一千,東川每匹四十千”,比市價高出許多倍。其後多次減免,到光宗時期,每匹猶輸七千或七千有半。又如“西川激賞絹”,是建炎四年(1130)宣撫處置使令民按戶等輸納以助軍食的新征賦稅,共33萬匹,當時許諾邊事寧息即罷征,永不為例。但其後就演變成常賦,不複減免。到紹熙末年,又改為“每匹但取估錢引三千”。慶元中,又權減一半。再如“西川布估錢”,原是北宋時期官府出錢在成都府等六郡按戶等均攤和買的官布。南宋軍興以後,官府不出錢買布,反而改理估錢,令民白白輸納,“每匹至為錢三千”,以贍大軍。後節次減免,至慶元初,每匹猶理二千或一千七百。其後再行減免,至嘉泰初,“西川布估錢,實理緡錢六十五萬緡”。至於田賦中本應繳納的穀米,在不少地區也是改為折納錢引。在商品經濟很不發達的黎州征收的田賦二稅,就是“並無正色,每石理錢引十三千”。由於南宋時期幾乎所有的賦稅都能用錢引繳納,國家的賦稅實際上成了發行錢引的法償保證金。老百姓是要向官府繳納賦稅的。可以用錢引納稅,這就自然地解除了無法行使的顧慮。而官府規定用錢引納稅時提高錢引幣值的優惠政策,又促使民間樂於接受和使用錢引。因此,隻要官府能設法增加賦稅收入,就不會造成錢引發行量擴大,引起供大於求,錢引貶值。國家可以通過征收賦稅來回籠錢引,可以通過征收賦稅和公私交易來促進和加速錢引的流通,可以通過征收賦稅的過程中提高錢引幣值,維持錢引的信用。我們把南宋紹興年間的錢引發行量同財政收入量作一比較,就會發現在紹興年間的一段時間裏,錢引的發行量與財政的收入量基本上是保持同步增長和同步減少的。紹興初年宋金川陝戰爭期間,官府盡量搜刮民財,財政收入由戰前的1599萬貫,到紹興四年增加到3342萬貫,紹興五年為 3060萬貫,紹興七年為3660萬貫。而錢引的發行量也從建炎元年的53界發行188萬貫,增加到建炎三年的54界發行288萬貫,紹興元年的55界發行338萬貫,紹興三年的56界發行1258萬貫,紹興五年的57界發行988萬貫,紹興七年的58界發行 488萬貫,紹興九年的59界發行888萬貫。紹興十一年宋金和議,戰爭停止,軍費開支減少,財政壓力舒緩,賦稅的搜刮亦相應減緩。因而紹興十一年的 60界錢引和紹興十三年的61界錢引發行量均隻有 588萬貫,比戰爭期間的發行量有所減少。紹興十五年後,南宋四川官府開始寬減重賦以舒民力,財政賦稅收入亦相應減少。因而紹興十五年至紹興二十七年的62界至68界錢引的發行量均為188萬貫,重新恢複到南宋初年的發行數額。這種視國家賦稅收入狀況確定錢引的發行數量,自然能保證官府的法償能力和幣值的穩定。可惜的是,其後官府無視財政的償還能力,而擴大錢引的發行量,終於造成錢引的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