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態度、認識與嚴肅執法(1 / 1)

從心理學的角度看,腐敗犯罪分子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存在著冒險衝動和有意識犯罪的心理。明知其行為將會產生怎樣的後果,為什麼仍然要膽大包天以身試法呢?一個極其簡單的原因在支配著他們一一僥幸心理。每一個違法者或犯罪者,正是抱有自己不會被抓住不會被查出的僥幸心理,所以才使他的冒險衝動和有意識犯罪心理高度膨脹而最終變成現實。而當一個腐敗犯罪分子被挖出來之後,又大都要對自己所犯的罪惡進行一番深刻的自省和“真誠”的反悔。事實上,很少有人會真的反省,否則,當初他就不會以身試法了。所以,反省和追悔,除了對自己原有的僥幸心理的破滅感到無奈之外,又往往是想要爭取得到寬大處理的另一種僥幸心理。我們的司法部門、執法機關以及新聞媒介很樂意以腐敗犯罪分子的反省追悔作為開展丁作和進行宣傳的一個方麵,似乎要通過罪犯(或違法者)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追悔和反省,來告誡人們不可懷有僥幸心理冒險犯罪,而應當知法守法廉潔自律。應當說,這是一個有效的心理戰術,但這必須要有一個十分明確的前提:對那腐敗犯罪分子必須按照法律或紀律的規定嚴懲不貸。也就是說,人們對法律和紀律所有的敬畏和嚴格遵守,並不是來自於法律或紀律本身,也不是來自於被查出的腐敗犯罪分子的懺悔,而是來自於違法犯罪者的最終得以嚴懲。

被查出來的腐敗犯罪分子的反省與追悔,隻能對人們起到敲警鍾的作用。絕不可以成為他減輕罪孽和從輕發落的理由。“坦白從寬”是針對那些自己主動上門交代問題或自己主動坦白罪行的人,而不適用於被查出問題後才表現出認罪和追悔的人,甚至也不應適用於被查出有問題後又被動坦白交代問題的人。如果不能明確把握這之間的界限,法律和紀律就會失去平衡,執法就會不嚴。那麼,警鍾就會敲而不響,某些人的冒險衝動和犯罪心理就難以遏製。觀現實社會,大量的事實證明,當前,以違法犯罪者的認罪(認錯)態度作為確定其違法犯罪問題的性質的依據進而作為量刑量紀的依據的現象依然較普遍地存在著。而且,權力對執法機關查處案件的幹涉、關係網說情風的得以實現、法律和紀律的厲而不嚴,很大程度上都是以違法犯罪者的認罪(認錯)態度最終體現出來的。某個大人物的對某個案子異乎尋常的關注的結果,就是“因其能主動坦白交代問題,態度積極故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迫於關係網說情風的壓力,原該從嚴懲處的違法犯罪者,便可以“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配合”,而“免於刑事處分”。甚而至於,執法者的貪贓枉法、執法不嚴,也往往以違法犯罪者的態度和認識來作掩蓋。最糟糕的是,“以法律的名義”或“以紀律的名義”,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居然就正常合理甚至合法地存在了。

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嚴峻,任務繁重。以違法犯罪者的認識和態度作為量刑量紀依據的現象,清楚無疑地暴露了我們的法製建設和廉政建設存在的薄弱環節,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