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9章 體製與監督(1 / 1)

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東莞市委書記歐陽德曾經在一次大會上公然宣稱,要把紀檢委的牌子從市委大院的門口摘下來。歐陽德為什麼如此不把黨的監督機關放在眼裏?因為他清楚,市紀檢委不僅不能對他行使監督,而且是在他這個市委書記領導下開展工作的。而對他具有監督權力的省紀委又“天高皇帝遠”,對他的作為根本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督和製約,“鞭長莫及”也。幸虧歐陽德隻是說說而已,倘他真的摘了市紀委的牌子,誰又能奈何他?歐陽德實際上是長期處於失去監督的狀態之下。豈止歐陽德,目前情況下,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大多不能受到及時有效的監督。且聽我慢慢道來一

為什麼會出現對領導幹部監督不力、監督軟弱的現象呢?我以為,這涉及我們現行的黨政監督體製的問題。

先說黨內監督體製。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檢委的雙重領導。而在實際運行中,它更多地受同級地方黨委的領導,包括人、財、物的調配等。上級紀檢委則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業務上的指導作用。這樣的關係,決定了黨的監督機關必然要服從服務於黨委及共領導人,更不必說要對他們實施監督了。為什麼有的貪汙賄賂等腐敗案件一經黨委常委會研究討論就情節變輕,處分從輕,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為什麼某個身擔要職的領導幹部的嚴重腐敗問題隻需某一個更高級的領導人的一句話就可以莫名其妙地不成問題了呢?其要義,大抵就在於此。獨立的監督檢查權和處理權有時往往也隻是一句空話而已。黨內監督體製的另一個基本特征是,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沒有對同級黨委(常務委員會)及其領導人(常務委員)的監督檢查權(表現為立案調查權)。這權力,在上一級的紀檢委。它隻有對同級黨委的委員及其所屬部門的黨員以及下級黨委及其領導人的監督檢查權。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監督權力呢?對下一級黨委及其領導人,你怎麼去監督他呢?你不可能長期派駐下級黨委,所以無法隨時有效地監督檢查他的所作所為(他自然失卻了監督約束而很容易出現問題)。可以定期下去檢查工作,但走馬觀花聽取彙報是根本指靠不住的。於是,監督的權力實際上隻剩下了調查權(有人對某領導作了舉報,據這舉報的線索,派一幹人馬下去調查取證,定性處理),而最終處理的決定權又不在紀檢委,是在領導紀檢委的黨委。事實上,目前紀檢委更多做的也頗見成效的,就是查處案件,而在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和完善黨內監督機製、對黨內領導幹部日常行為實施有效監督等方麵,工作的效果並不顯著。

再說行政監督體製。與黨內監督體製大略相同: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而衣食住行乃至人事安排均由地方政府解決;其監督對象是本級政府的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下一級政府及其領導人。同級政府及其領導人的監督權歸上級監察機關所有。其監督的情形,自然也是與黨內監督大略相同。

這樣的監督體製所造成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實際上各級黨政領導失去有力的監督,所以才會出現領導幹部違法犯罪腐敗案件不斷發生的現象。人們不會忘記,1991年,首鋼北鋼公司黨委書記管誌誠因貪汙、收受賄賂等罪被判死刑執行後不久,首鋼船塢公司總經理邵軍又因貪汙、受賄罪被判死緩。時隔不久,又傳出了北鋼公司總經理助理楊立宇和副總經理趙東祥因受賄罪分別被判死緩和15年有期徒刑的消息。隨後,首鋼公司總經理助理、中首公司總經理周北方又因特大經濟犯罪案件被捕入獄。這一連串發生在一個地方的令人震驚的特大經濟犯罪案件,十分醒目地警示我們,對於領導幹部的監督是多麼地軟弱無力。由這一係列的案件,難道我們不能做一個自我反省:對於領導幹部的監督,必須認真細致地思考一下了。貴州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閻健宏因特大經濟犯罪被判死刑後,上任不幾日的新任總經理向明序便毫無顧忌地開始了經濟犯罪。向明序是經過組織部門認真考察嚴格篩選後才選拔上來的。然而組織的信賴終究不能代替必要的監督,向明序正是在毫無監督的情況下走上犯罪道路的。某報在報道首鋼幾個特大“鋼鐵蛀蟲”的文章前加了按語,其中有一句是“……殺一儆百、前車之鑒雲雲往往隻是一種善良的願望”。是的,如果我們的監督體製不能有效地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實施嚴格的監督,“殺百儆千”也隻能是一個善良的願望。

對領導幹部實施嚴格有效的監督,必然要有一個嚴格有效的監督體製。否則,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現在,我們急需要在監督體製上做一下文章。然而並不是將紀檢、監察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而在某種程度上又相互製約、相互完善的監督體製合署起來的做法——盡管有人說合署的黨政監督體製有許多有利之外,但最根本的一點,無論什麼樣的體製.它必須有利於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黨政機關實施嚴格有效地監督。

一九九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