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鄉村建設規劃的幾個問題——幹安生,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農業局
《建議》提出“搞好鄉村建設規劃”,這是一個切合時局的、關係農村發展全局的舉措。鄉村建設規劃的製定和實施,有助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目標的實現。
糾正規劃“重城輕鄉”的傾向規劃是事業的藍圖和靈魂,國家如此,一個地區也如此。我國的規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城輕鄉”的傾向,城市規劃詳盡周全,鄉村規劃卻很少被提上曰程。
20世紀50年代中央製定了《1956~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農業、農村發展藍圖。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農村人民公社也有過規劃,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但強調的是“先治坡,後治窩”,失之於“重生產,輕生活”,加上國家總的方針是靠農業的積累來發展工業,鄉村建設以發展農業生產為主,雖也取得顯著成績,但社會事業的進展就不如人意。改革開放以來,一些鄉、村特別是東部地區的鄉村也編製過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取得顯著成效,從全國來看由於條件局限,規劃多以農業生產為主,對社會事業失之過簡。
鄉村規劃要經濟增長和社會事業進步並重鄉村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調整密切相關,可以結合20多年結構^整的曆程,選定項目,做到“一村一品”。
我們的多數鄉村與城市相比,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差距明顯,因此鄉村規劃要從單純的農業生產計劃轉變為注重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不僅是農業生產設施“硬件”建設,如基本農田、排灌設施,還包括鄉村道路、供水、供電、能源、垃圾處理、通訊等方麵;社會服務要縮小城鄉之間在社會保障、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培訓)、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領域的差距。通過規劃推動實現達到《建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使農民收人增加,生活質量向市民靠攏,逐步創造和享受現代文明。
誰來製定鄉村建設規劃多年來,很多人把規劃看作單純是政府的事,其實不然。鄉村規劃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要強調農民的參與,把規劃的製定與實施作為村民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的重要內容,作為村民民主自治的過程,作為村民學習現代文明知識的過程。
縣、鄉兩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譬如學校建設,村裏是建“完小”還是建“初小”,是寄宿製還是走讀製,都需要縣級教育部門確定。縣級各行政職能部門應當把各個鄉村的規劃作為本部門工作規劃的基礎,上下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綜合平衡,支持鄉村建設。鄉村規劃涉及若幹行政部門,可行的辦法是以發展改革、農業和規劃三個部門為主,搞好協調和指導。鄉村規劃是一門科學,縣、鄉兩級要培養一批熟悉農村、熱愛農民,並有較寬知識麵的人才。
實亊求是搞鄉村規劃首先是規劃的範圍,是不是以村為單位,要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而定,山區同一小流域裏的幾個村可以編製一個規劃,平原地區也可以以鄉鎮為單位編製規劃,不要“一刀切”。
其次是發展目標,既不要因循守舊,又要防止好高騖遠,應該是絕大多數幹部、群眾認為可行的。
第三要量力而行,各項建設所需資金多少、資金來源、財政能支援多少、本村可以籌集多少,要嚴格依法規、按程序辦事。第四是要考慮環境容量,建設不能超過環境承受能力。
必須強調國家“五年規劃”體係的完整性——王利,遼寧師範大學城市與環境科學學院
發展改革係統的“五年規劃”,建設部門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有特色。其中:發展改革係統的“五年規劃”重在綜合發展,是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規劃”,強調“發展是硬道理”,關鍵強調“產業"推動作用,政策性非常強;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在資源的節約與控製,是可持續發展的保障,關鍵強調各種資源的“指標”,“法製性”較強;建設部門的“城市總體規劃”,處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五年規劃”的中間地位,在優化發展與控製的關係上、在提升區域功能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技術性”很強。
三種規劃中,“五年規劃”是主動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被動的,必須處理好相互關係,避免規劃過多、過亂,缺乏協調性。規劃協調的根本是“統一的數據基礎”,這是需要重點強調的問題,也是不能回避的問題。
加大規劃實施的力度——黃群,浙江省建德市發展和改革局
每一次五年規劃(計劃)的編製,都有國家、省、市、縣四個層次,工作十分龐大,但規劃的實施卻十分不理想。特別是基層,往往隻注重規劃目標,尤其是幾個數字達到目標就算完成規劃任務,而具體戰略、舉措卻流於形式。加上每五年次的規劃編製和本屆政府任期時間不一致,往往導致原有規劃與新任政府的工作思路不一致,這種現象在基層尤為突出。因此規劃的關鍵是要實施好,“十一五”規劃作為規範政府行為的規劃,應在強化實施上下功夫。建議如下。
盡快明確規劃體係,正確區分城鎮規劃、土地規劃和經濟社會總體規劃的關係在基層,城鎮規劃和土地規劃有法可依,而經濟社會發展則沒有,往往造成剛性規劃(土地、城鎮規劃)和概念性規劃(總體規劃、的嚴重脫節。而政府在實施規劃時,往往是修改總體規劃,而遷就城鎮規劃和土地規劃,經濟社會總體規劃喪失指導作用。因此,建議盡快出台“規劃法”或者條例,明確規劃的層次和體係,才能保癉規劃的順利實施。
盡快改進現有考核體係造成規劃實施不力的原因是短期行為和現行政績考核體係。在基層地方政府可以為了某個項目、某個工程,肆意改變規劃,完全違背規劃做事;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能以個人意誌改變規劃,並冠以解放思想的美名。因此,建議盡快明確規劃的製定實施機關及人大機關的權力,每年政府向人大做工作彙報時,要突出“十一五”規劃每年的實施情況。
對“十一五”期間我國規劃的若幹意見——王光遠,廣西桂林工學院土木係
全國統籌區域規劃,應由國務院統一領導,把握大局,把全國分為若幹區域進行區域規劃。如東北三省規劃區、京津唐一環渤海規劃區、長江三角洲規劃區、長江流域規劃區、黃河流域規劃區、珠江三角洲規劃區、西北規劃區、西南規劃區等等。
進一步修改完善《城市規劃法》,並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細節問題要有具體體現。
把鄉村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體係,縮小城鄉差距,以城市帶動鄉村發展、鄉村推動城市發展為原則,以構建城鄉和諧關係為目標。
提高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城市規劃意識。
建立更為完善的城市規劃監督機製,鼓勵民眾積極建言獻策。
製定更加完善的規劃行業技術標準,努力和國際行業接軌。
對城市規劃行業腐敗給予更高的重視和更嚴厲的打擊。
製定規劃方案要以可持續發展思想為主線,提出節約型規劃和綠色規劃等利國利民的規劃方案,反對盲目規劃、浪費規劃,並充分考慮規劃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建立規劃應急方案。
製定“規劃法”,增強約束力——方建國,江西省都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十一五”規劃是國家中長期目標定位的首次轉型,標誌著我國科學發展理念的進一步提升,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政府的行為和社會各界的行為進行約束,將為“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但從社會現狀和人文思想來看,要想將規劃變成約束全社會的一種機製,還必須進一步提升規劃的重量等級。我建議必須進入立法程序,加強規劃的法律效能,隻有這樣,規劃的製定和實施才能具有法律依據,才能為今後各項規劃的製定提供保障。否則,規劃在基層將等同於計劃,沒有法律的約束,是一種會議程序上的文件,沒有更廣泛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