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行政的不作為行為侵犯小學生權益案(1 / 1)

【案情】

原告:楊某,東台市東台鎮某小學學生。

法定代理人:楊父。

被告:東台鎮人民政府。

被告:東台市教育局。

1998年6月29日,江蘇省東台市教育局依照慣例部署全市畢業班進行會考,會考成績將作為學生升學學習的入學依據。某小學學生楊某於1986年8月15日出生在東台市東台鎮,也參加了這次會試。7月6日,學校以書麵形式通知楊某,其會考成績語文為92分、數學為90.5分。楊某認為自己成績有誤,請求核查考分,7月7日其父親楊父以書麵形式向東台鎮教管會提出了申請,請求核查楊某語文、數學卷的得分,7月10日東台鎮教管會書麵通知了楊某:經核查,你會考成績語文為92分、數學為90.5分。此考試成績與學校通知的一致。7月24日,楊父聯合其他幾名學生家長,一起找到東台鎮分管文衛工作的單副鎮長,要求核查具體評分狀況。單副鎮長的答複是隻能查分數有沒有差錯,不能查試題的批改情況,即便是試題批改錯了也不可以更正。隨後楊父等人又找到東台市教育局何局長,何的答複與單副鎮長一致。之後,盡管楊父多次找東台鎮和東台市教育局相關領導。由於楊某的考試成績與江蘇省東台中學初中部(江蘇省東台中學係江蘇省重點中學)的錄取分數線僅差1分,其父母隻得出資6000元讓其成為“集資生”上了東台中學初中部。9月24日,楊某以個人的名義向東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狀告東台鎮人民政府和東台市教育局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對其小學數學畢業會考試卷的試題批改差錯狀況予以複核,東台市法院分兩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訴。

【評析】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6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育工作”和第16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的規定,被告台東鎮人民政府不具備本案被告主體資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原告認為其考試試卷批改情況可能存在差錯,有權要求被告東台市教育局進行核查,被告拒絕進行核查,原告有權以教育局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東台市教育局是行政主體,楊某是行政相對方,楊某與東台市教育局的關係:楊某是權利人,東台市教育局是義務人。前者有權要求在考試中享有公正的評價,後者有義務貫徹執行國家各部委的文件精神。根據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這裏的“學業成績”就屬於學生受教育權的範圍,學校及相關教育主管部門要尊重和保障學生充分行使這一權利。可被告東台市教育局拒絕為原告楊某核查試卷,會導致原告楊某的試卷批改差錯得不到及時更正,從而對原告父母財產權造成了損失,即差1分,損失6000元。更為重要的是,本案中市教育局侵犯了楊某的受教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