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於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五、醫療救助服務
(一)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應在規定範圍內,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遇到疑難重症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製度,保證服務質量,控製醫療費用。
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貧困地區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
(三)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中央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各地醫療救助人數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七、組織與實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製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製,完善程序,並做好綜合協調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製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製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三)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財政、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五)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
民辦發[1992]2號頒布日期:19920103實施日期:19920103
頒布單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製定的決定,民政部製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方案草案幾經征求意見,並在幾十個試點縣(市)試行了一個階段。實踐表明,《方案》比較符合農村的實際,是可行的。現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向黨委和政府彙報,並在工作中,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總結經驗,使之不斷完善。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製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一體化的方向。由點到麵,逐步發展。
二、保險對象及交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
1.保險對象:市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可以以鄉鎮或企業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少數鄉鎮因經濟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鄉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
2.交納保險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三、保險資金的籌集
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1.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具體方法,可由縣或鄉(鎮)、村、企業製定。
2.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
3.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按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對象。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製定。
4.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交費、企業補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賬戶,企業補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予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製定。
四、交費標準、支付及變動
1.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業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範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
2.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個人補交或預交保險費,集體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助。補交後,總交費年數不得超過四十年。預交年數一般不超過三年。
3.個人或集體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按規定調整交納檔次。
4.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或集體無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可暫時停交保費。恢複交費後,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也可以自願補齊。服刑者停交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原保險關係可以恢複,繼續投保。
5.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確定支付標準(具體標準,另行下發)。調整交費標準或中斷交費者,其領取養老金標準,需待交費終止時,將各檔次,各時期積累的保險金額合並,重新計算。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7.投保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需將其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製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殖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製。
1.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要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帳專管,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都不能動用資金。
2.各鄉鎮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入銀行的專戶。
3.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金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轉為國家債券。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回養老金。現金通過銀行收付。
4.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地方建設,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於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通過向銀行貸款,用於建設。具體做法另行規定。
5.農村社會養老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征稅、費。
六、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
1.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通過實踐,補充完善後,由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依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同誌任主任,其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誌和投保人代表組成。鄉(鎮)、村兩級群眾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要協助工作,並發揮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