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公務員處分(1 / 1)

(一)處分的種類和期間

1、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二)公務員處分的適用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別、原職務。

(三)不服處分的申訴

1、申請複核或者申訴

受到處分的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2、重新作出處分決定

受理公務員複核、申訴的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3、變更處分決定

受理公務員複核、申訴的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處分不當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複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恢複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四)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麵、係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的重要法規,共7章55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處分的依據和處分的設定以及處分的原則等;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規定了處分的種類和期限、處分的法律後果、解除處分的條件、數種違紀行為合並處理運用規則、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給予處分的條件、共同違法違紀中行政紀律責任適用規則、單位違法違紀以及依法被判處刑罰應當如何給予處分等;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規定了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行為及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第四章“處分的權限”,規定了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權限;第五章“處分的程序”,規定了任免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程序、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的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調查人員及非法收集證據、回避製度、辦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處分如何提出申訴、有關機關如何處理申訴、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和權限等;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所取得財物的處理、參照執行《處分條例》的人員範圍以及條例的施行日期等。《處分條例》內容豐富,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是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一部基礎性、實用性都很強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