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義
行政監察是國家行政係統內部由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廉政、勤政和執法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職能活動。
(二)製定目的
製定行政監察法,是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上述立法的目的同時體現了監察機關的職能。我國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通過監察活動,監察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為,保證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促進和保證政府機關實現廉政;二是通過監察活動,監察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促使其不斷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實現勤政。
(三)適用範圍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四)主要作用
行政監察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它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法,是製定行政監察法律、規章的重要依據。它在指導行政監察機關開展行政監察活動,促進和保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製化,促進監察對象廉潔高效地工作並保護其合法權益,保證行政監察工作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服務等方麵,起著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作用。
(五)基本內容
行政監察法主要規定了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範圍,監察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以及監察程序和違反監察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重點提示
1行政監察的對象
行政監察的對象是指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包括:
①行政係統中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基礎,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執行行政公務的行政機關。
②行政機關中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機關工作,但非執行公務的人員不是行政監察的對象。
③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一些由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是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他們實際上是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從事一定的行政事務,或者對一部分國家資產進行經營管理,他們既要對所在的單位負責,也要對國家、對任命他們的行政機關負責,所以他們也屬於行政監察的對象。
2行政監察的管轄
行政監察管轄是指在行政監察係統內部劃分監察對象和決定監察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和權限的製度。
《行政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管轄範圍和管轄對象作了規定。第十七條又對管轄中的一些辦事原則作了規定:①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管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②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3監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權限
監察機關的監督權限指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能,履行監察權力的限度和範圍。有以下幾方麵:
①為履行職責,有權查閱監察對象的相關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情況,要求其作出解釋,對違法違紀者責令其停止違法違紀行為。
②在調查違紀行為時有權對可作證據的材料賬冊等采取扣留、封存等保全措施,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不得在檢查期間變賣、轉移和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涉嫌違紀人員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就調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但不得對其拘禁;有權建議對有嚴重違紀行為者停職。
③在調查違法、腐敗等案件時,有權查詢涉嫌人員在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存款狀況,並可請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④有在辦案時請求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管理機關協助的權利。
⑤有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提出監察建議的權力。如建議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建議撤銷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建議對遭損害的國家、集體和個人權益作出補救措施,建議糾正錄用、任免、獎懲中的明顯不當,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等。
⑥有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作出行政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如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建議,作出退賠、追繳、沒收違紀所得的建議或決定等權限。
⑦有要求有關部門執行監察決定和建議的權限。
⑧有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詢的權限。
⑨有列席相關會議的權限。
⑩有對監察工作有功人員獎勵的權限。
4監察檢查程序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1)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立項就是確定檢查的項目,這是進行監察的必經程序,應書麵作出。在確定檢查項目時,應注意選擇具有代表性、有典型意義的事項。重要的檢查事項的立項,還應按《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2)製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這是執行檢查職能的核心環節。為了使檢查達到預期的效果,檢查方案必須切實可行、全麵細致。要組織好調查班子,必要時可針對檢查對象的不同,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可根據《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采取相關措施。如要求被監察對象提供有關文件、賬冊、資料,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等。
(3)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即將檢查結果製作成文字材料,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報監察機關。接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檢查的對象、事項,檢查過程、檢查結果,以及依據對檢查結果的分析準備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
(4)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是根據對監察檢查結果作出的相應的最終處置。
5監察調查程序
監察機關的調查不同於檢查,檢查的對象帶有隨機性,目的在於通過檢查,了解監察對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情況,從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也從中找出問題、解決問題。而調查的對象則具有確定性,即是具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或者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監察機關應按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