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義
侵權責任,就是侵害民事權益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是指調整侵權責任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製定目的
製定侵權責任法,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製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適用範圍
侵害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四)基本內容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構成和責任方式、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
(五)主要作用
侵權責任法律製度的基本作用有兩個,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二是減少侵權行為。保護被侵權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製度的主要目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人身權,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享有合同等債權,享有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公民享有的許多民事權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就要通過侵權責任法律製度保護被侵權人。減少侵權行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權責任法律製度的基本目的。發生侵權行為後,侵權責任法律製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通過損害賠償等方式,彌補被侵權人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原狀,如使受汙染的環境得以治理,受損害的健康得以康複。保護被侵權人和減少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法律製度兩個基本作用。通過保護被侵權人和減少侵權行為,從民事法律製度上進一步保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重點提示
1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得賠償
傳統規定及理論認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有過錯、有損害的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已經將“行為人行為違法”排除在外。
2故意駕車撞人致殘,保險公司照樣理賠
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僅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即其中僅將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排除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而未將無證和醉酒駕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納入保險公司免賠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