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 / 2)

(一)基本定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製定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三)適用範圍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適用本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參照本法執行。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主要作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實施,對於商品交易過程中的弱者——消費者提供了保護機製,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促使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達到平衡;增強了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利於經營者的優化組合。

(五)基本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對消費者組織、消費爭議的解決、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也作了規範。

(六)重點提示

1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保障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真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5)獲取賠償權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相關知識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批評的權利。

2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