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七、勞動法(1 / 2)

(一)基本定義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製定目的

製定勞動法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三)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在中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等不適用我國勞動法。

(四)主要作用

勞動法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勞動體製改革,有利於規範勞動關係主體的行為和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於保障和促進經濟體製改革,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具有重要意義。

(五)基本內容

其基本內容包括:國家關於促進就業的規範;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終止、解除等;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的解決;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

(六)重點提示

(1)勞動者的八項權利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用人單位的權利

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有:招工權,用人權,獎懲權,分配權。

(3)用人單位可延長工時的幾個法定條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此限製: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

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6)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實行先裁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