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自行,因此有了法律製度不等於就建立起了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從靜態來講,對社會主義建設亟須的法律進行建立和完善;從動態來講,要使各級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法律的精神和本義去嚴格執法。後者也就是所謂的法律適用過程。如果法律不能夠在實際的工作中得到正確的適用,甚至歪曲法律、濫用權力,那麼依法行政最終會蛻變為依照某些當政者的意誌而行政,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本章旨在針對公務員工作中常見的重要問題進行剖析,闡釋相關法律的合理運用。
(一)法律對醉酒駕駛規定了嚴厲處罰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一旦被查獲,將麵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二)其他國家的相關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