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貪汙受賄問題(1 / 2)

公務員的廉政建設一直是我們國家和我們黨的工作重點。但是仍然有為數不少的公務員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走進迷途。黃鬆有案向我們警示了一位高級政府工作人員的腐化之路。

一、受賄罪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廣東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陳卓倫、廣州佳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淵韜、四川冠宇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尋東、北京某高校教師趙某某、廣東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等人給予的人民幣360萬元和港幣3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90.066萬元。

1.2005年1月至2006年下半年,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廣東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的請托,希望黃鬆有幫助促成其代理的一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黃鬆有利用職務便利,向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案件承辦人打招呼,並作出書麵批示,使該案件達成了執行和解。為此,黃鬆有於2008年5月,收受陳卓倫給予的人民幣300萬元。

2.2006年5月至7月,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廣州佳德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淵韜的請托,為該公司與廣州建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案的處理,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領導提供幫助。黃鬆有即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領導打招呼,為肖淵韜提供了幫助。為此,黃鬆有於2006年5月至2007年初,先後三次收受肖淵韜給予的港幣30萬元,折合人民幣30.066萬元。

3.2006年9月,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四川冠宇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尋東的請托,為其兄林作萬涉嫌行賄被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事宜,希望黃鬆有通過該院有關領導提供幫助,使林作萬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通過黃鬆有向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打招呼,林作萬被取保候審。為此,黃鬆有於2008年春節前,收受林尋東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4.2006年底,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某高校教師趙某某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的一起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向其提出的請托,希望黃鬆有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關照。黃鬆有對該案提出明確意見,合議庭據此改變了原處理意見。為此,黃鬆有於2007年下半年,收受趙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5.2007年5、6月,黃鬆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廣州正大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的請托,為廣東省廉江市信用投資發展公司與廣州南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案提供了幫助。為此,黃鬆有收受陳文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二、貪汙罪

1997至1998年,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美公司破產還債一案,由廣東粵法拍賣有限公司、廣東法建拍賣有限公司進行了資產拍賣。被告人黃鬆有利用擔任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隱瞞事實真相,夥同時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長的陳文、粵西代辦處負責人項光文,以粵西代辦處參與中美公司資產拍賣操作的名義,將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的對該資產拍賣傭金中的人民幣308萬元,通過湛江市法官協會轉入粵西代辦處賬戶,由三人非法占有,黃鬆有分得人民幣120萬元。

黃鬆有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我國《刑法》對貪汙和受賄行為都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機製: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