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網2011年5月23日報道,日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4·26”等6起瞞報遲報謊報事故的通報,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堅決遏製事故發生,嚴厲打擊事故瞞報行為。
通報指出,2011年4月26日,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該礦瞞報事故,封閉事故現場並轉移遇難者屍體,礦主逃逸,後經通緝,現已投案自首。此外,今年4月份以來,全國煤礦還發生了5起較大以上瞞報遲報事故,分別是: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窪裏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發生後,該礦未及時上報,經群眾舉報後查實;4月3日,雲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寶山鎮包村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事故發生後,該礦隱瞞事故,後經群眾舉報查實;4月15日,雲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受傷3人,事故發生後,該礦轉移4名遇難礦工遺體,並偽造入井檢身記錄,謊報事故真相;4月24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廣城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傷2人,事故發生後,礦方未按規定上報,後經群眾舉報查實;5月2日,黑龍江省黑河市黑河興邊采礦業有限公司歐林煤礦發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發生後,該礦遲報事故,直至次日才報告。通報指出,黑龍江、河北、雲南三省安委會要分別對雞西市滴道區桂發煤礦“4·26”等瞞報事故的查處實施掛牌督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嚴、從重、從快和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上限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是組織和參與瞞報事故的人員。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地要加大對各類事故瞞報、謊報、遲報等的查處、打擊和懲治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按處罰上限對瞞報事故的企業從嚴從重處罰,對瞞報事故當事人、參與者的犯罪行為依法嚴懲,並建議司法機關公開逮捕和審判。國務院安委辦將對上述事故查處情況實施跟蹤督辦。通報要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各級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事故瞞報行為、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的有關情況,及時曝光瞞報事故的企業,切實增強煤礦依法辦礦的意識,堅決遏製事故瞞報行為。各地要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製,鼓勵群眾舉報、媒體監督,對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事故瞞報信息,核查屬實的,要依法嚴肅處理。通報強調,各地要針對轄區煤礦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切實開展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做好煤礦複產驗收工作,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及聯合檢查和執法力度。對生產礦井和重組整合技改礦井等建設項目,要進一步明確並落實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形成工作合力。
溫家寶總理說,一個民族在災難中失去的,必將在民族的進步中獲得補償。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讓群眾有充分的知情權,進而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是我國抗擊非典戰役的收獲之一。也正是非典事件的發生,把我國的知情權問題凸現了出來,暴露了我國現行的政府行政管理體製的弊端,警示著黨和政府要抓住這一難得的改革機遇,實現由政府控情到公民知情的轉變,並采取相應的對策適應這一轉變,積極應對公民享有知情權對政府的挑戰。所謂公民的知情權,簡而言之,就是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知情權和政府履行公開公共信息的義務,如同一個銅板的兩麵,相輔相成,誰也離不開誰。二戰以後,在聯合國和西方諸國,人們已把對政府公共信息的了解和知曉,視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相繼出台專門的文件和法律,來保證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例如,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強調知情權是實現一切自由權利的關鍵;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享有經由任何方法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1966年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1981年日本頒布了《情報公開權利宣言》。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權,已是當今時代社會政治文明發展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