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加強製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一)(1 / 3)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製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製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麵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要加強製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完善民主權利保障製度、法律製度、司法體製機製、公共財政製度、收入分配製度、社會保障製度。

1、完善民主權利保障製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決定的表述)

民主法製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礎和政治保障,也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民主"一詞的原意,就是"大多數人的統治"。社會主義民主是體現絕大多數人意誌的新型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早在100多年前,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未來社會"實行財產公有的第一個基本條件是通過民主的國家製度達到無產階級的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當然,這裏講的爭得民主,是指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無產階級取得國家政權以後,"將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裏。"

對民主與社會主義的關係,列寧作過非常精辟的論述:"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並且引導人類走向國家的消亡。"社會主義在本質上是民主的。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不僅表現在經濟上能夠創造出比資本主義更高的勞動生產率,而且表現在政治上能夠創造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實的民主。民主與社會主義不可分割地密切聯係在一起。

進入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鄧小平就提出了加強民主法製建設的思想。他強調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是我們黨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把握中國政治的特點,遵循中國政治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中國國情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走出一條自己的民主法製發展道路,而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製度。

我們黨曆來重視發展和實現人民民主。早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就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我們黨曆史以實現和發展人民民主為己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江澤民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一直高度重視並積極穩妥地把握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我國政治體製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則,就是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以適應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法律和製度保障。我們應該旗幟鮮明、理直氣壯地宣傳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但是,決不把西方國家的民主製度作為標準,決不照搬西方的資本主義民主政治模式。當然,我們也要看到,民主作為一種與封建專製相對立的政治製度,一些基本要素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都共同具有的,比如按照多數人的意願作出決定等等。如同在經濟上應當學習和借鑒資本主義某些合理因素一樣,在政治上我們也可以學習和借鑒資本主義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我們隻有把這三者有機地統一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實踐之中,才能推動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必須繼續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發揮我國政治製度的優勢和特點,使政治上層建築更好地適應經濟基礎,使社會政治關係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不斷解放和發展。我們應該在堅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的同時,積極探索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形式,完善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適應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製度,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成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民主實踐。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一定要立足於當代中國國情,維護我國的憲法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我國憲法所確定的各項基本政治製度不動搖。隻有通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政治製度,鞏固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充分實現。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製。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具有13億多人口的大國,各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等方麵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如果隻講民主,不講集中,隻會是一盤散沙。

必須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保證各級人民大會代表都由民主選舉、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支持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係,使國家的立法、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誌,維護人民的利益。

要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政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製度,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製度,保證基層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首要任務就是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管理基層事務的民主權利,是我們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必須改革和完善決策機製,推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谘詢、決策評估;對同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製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要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製度,健全糾錯改正機製。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要自覺地接受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2、完善法律製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

健全社會主義法製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要完善法律製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決定的表述)

工人階級在取得國家政權以後,采取什麼樣的形式治理國家,這是整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曆史上長期沒有解決好的問題。黨的十一屆三中會以後,鄧小平深刻總結了國際、國內社會主義運動的經驗教訓,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黨的十二大報告提出:"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必須同社會主義法製的建設緊密地結合起來,使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化、法律化。"1997年召開的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召開的黨的十六大再次重申,必須堅持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相統一的體現。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完善法律製度,首先就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所謂法律體係完備,是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麵的各種重要關係、重要活動都要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加以規範和調整。它應該具備三個特點:一是法的門類齊全。二是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麵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保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協調發展。三是這個法律體係內部,各個法律門類之間、不同法律規範之間、不同層次法律規範之間,基本做到邏輯嚴謹、結構合理、和諧統一。

我國是統一的、單一製的國家,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又很不平衡。與這一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的不同情況的需要,在實踐中能行得通,憲法和立法法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確立了我國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製: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二是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四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還可以製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五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還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六是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製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製定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