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麵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管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製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製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製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